并趾畸形
并趾畸形是两个或多个指融合在一起的情况。常見於哺乳动物身上,如合趾猿和雙門齒目动物[1],但在人类中是一种不寻常的病症。
Syndactyl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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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born baby hand showing complete complex syndactyly of two fingers | |
类型 | synostosis[*]、四肢的先天性畸形[*]、chromosomal duplication syndrome[*]、疾病 |
分类和外部资源 | |
醫學專科 | 醫學遺傳學 |
ICD-11 | LB79 |
ICD-10 | Q70 |
ICD-9-CM | 755.1 |
OMIM | 185900 186100 186200 186300 |
DiseasesDB | 29330 |
MedlinePlus | 003289 |
eMedicine | 1244420 |
Orphanet | 90025、93402、93403、93404、93406、295012、295012 |
分类
并指畸形可以是单纯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 在单纯并指畸形中,邻近的手指或脚趾被软组织连接起来。
- 在复合并指畸形中,相邻指的骨互相融合。袋鼠 呈现出复杂并指畸形。
并指畸形可以是完全或不完全的。
- 在完全并指畸形中,直到指尖的所有皮肤都完全相连。
- 在不完全并指畸形中,只有部分长度的皮肤相连。
复合并趾畸形常常作为综合症的一部分(例如亞伯氏症)发生,并且通常涉及比单纯并趾畸形更多的指。
孔状并指畸形,也称为或末端并指畸形[2],指的是指的皮肤大部分都相连,但在近端存在一个皮肤正常的空隙。这类并趾畸形在羊膜带综合症中存在。
单纯并趾畸形可以是完整的或部分的,并且在出生时存在(先天性)。在人类早期胎儿发育过程中,脚趾和手指的蹼(并指)是正常的。在妊娠约6周时,称为音猬因子(SHH)的蛋白质介导了细胞凋亡的发生,溶解了手指和脚趾之间的组织,因此蹼消失了。在部分胎儿中,该过程并非在所有手指或脚趾之间完全发生,因此一些蹼残留了下来。
遗传学
治疗
时机
拇指/食指或无名指/小指的并指通常在年幼时进行治疗,以防止生长过程中较长的手指向较短的手指弯曲。通常,这些手指的并指在六个月大时进行治疗。对其他手指并指的治疗是选择性的,并且更常在18-24个月大、手指已经生长时进行治疗。
技术
因为并指的周长小于两个分开手指的周长,所以一旦手术时将它们分开,就没有足够的皮肤覆盖两个手指。因此,外科医生必须在手术时将新皮肤植入此处。这通常是通过皮肤移植(来自腹股沟或前肘)完成。皮肤也可通过活化手背上皮肤来获得(称为“无移植”并指矫正),这需要在手术前的几个月内进行计划。
并发症
并趾畸形校正最常见的问题是,皮肤随时间的推移向指尖移动。这可能是由于手指之间修复位置的张力。可能需要额外的手术来纠正这一点。使用皮肤移植物的一个不足是,手术后的几年中移植的皮肤会变暗并变得更加明显。此外,如果从腹股沟区域收集皮肤,则皮肤可能会生长毛发。最后,手指可能会在手术后偏移。这最常见于符合并趾畸形(当指骨融合时)。
参考文献
- . [2019-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4).
- Maisels, D.O. . British Journal of Plastic Surgery. 1962, 15: 166–172. ISSN 0007-1226. doi:10.1016/s0007-1226(62)80021-6.
- Flatt A. . Proceedings (Baylor University. Medical Center). 1 January 2005, 18 (1): 26–37. PMC 1200697 . PMID 16200145.
- . Am. J. Hum. Genet. 2000, 67 (2): 492–7. PMC 1287194 . PMID 10877983. doi:10.1086/303028.
- Sarfarazi, Akarsu; et al. (PDF). Hum. Mol. Genet. 1995, 4 (8): 1453–8. PMID 7581388. doi:10.1093/hmg/4.8.1453.
- .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2007, 52 (6): 561–4 [2019-02-06]. PMID 17476456. doi:10.1007/s10038-007-015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30).
- Malik, Sajid. . Europe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15 February 2012. PMC 3400728 . doi:10.1038/ejhg.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