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火層
香港
根據香港《消防條例》規定,住宅樓宇的樓層高達25層,發展商便要在樓層之間設有隔火層。但若建築物高度在地上25至40層之間,則有關建築物的天台可視作避火層[1]。而在實際應用上,住宅樓宇的避火層最多有兩層。
現時地產發展商會將部分住宅項目的隔火層利用為空中花園,作為樓盤賣點,該樓是空氣層通透無阻之空間,不設窗戶、外牆等,只有電燈照明,24小時燈火通明。及至少有一部消防升降機到達。建築物的升降機門在正常操作時不應在避火層(如非作空中花園)開啟,並應時刻鎖上,直至在消防掣啟動下自動開鎖為止[1]。若用作空中花園,則所有升降機均可到達,但該層電梯大堂必須有雙重防煙門(連自動上鎖功能)保護。
摩天大廈的隔火層一般與機電層上下並置,但消防升降機未必會在避火層設有層站。
中国大陆
在中国国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包括前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也被归纳为设备层、避难层(间)、架空层,作为防火用途的避难层可在满足防火避难要求下兼作设备层,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必须设置避难层(间),并对避难层(间)的设置高度、设施布置等有相应要求。[2][3]
資料來源
- . 香港消防處網站. 2012-07-19 [2012-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3).
- . www.mohurd.gov.cn. [2024-03-05].
- . yjgl.tj.gov.cn.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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