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討論動議
延期討論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延後討論議案的時間,以求獲得更多蒐集資料、冷卻情緒或討論其他更為重要議案的時間,屬於附屬動議的一種[1]:121-124。根據《重編會議規範》,延期討論動議又可分為一般延期討論動議()與特別延期討論動議(),兩者除了在可決數上不同(前者需獲得半數支持,後者需獲得三分之二支持)外皆需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修正;在位階上,延期討論動議高於付委動議、修正動議和無期延期動議,次於擱置動議和停止討論動議[2]。
動議 | 附屬動議 |
---|---|
位階 | 有優先權 |
附議 | 需要 |
討論 | 可以 |
復議 | 可以 |
修正 | 可以 |
表決 | 半數通過 |
用途
合議性團體的與會者如果認為某待決議案不適合當下討論,可以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將討論時期延到更適當的日期[2]。在議事策略上,假若此議案極為重要,需要審慎評估,便可提出延期討論,爭取更多蒐集資料的時間;或者議案重要性不高,尚有其他更重要議案,也可提出延期討論;或者議案討論時發生激烈爭論,需要更多協調空間,也可將議案延期[2]。延期討論動議必須在表決前提出,而且只能針對主動議提出。
當延期討論動議表決通過後,秘書人員就會將此議案的討論時間更新到日程表上,留待下次討論時排入議程。假若討論時間已到,而秘書人員忘了將議案排入,則與會者可以提出喚起日程,提醒主席確認議程[1]:211。
《羅伯特議事規則》中,與會者不可以對延期討論動議提出修正動議[1]:121-124;《議事程序準則》則根本不承認延期討論動議,認為它過時、不公平、使人容易混淆。《議事程序準則》認為,延期討論動議給議案的反對者兩次機會否決它,而支持者只有一次機會。它建議合議性團體可以用擱置動議取代延期討論動議,如此雙方都需獲得三分之二表決支持,較為公平[3]。
種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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