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討論動議

延期討論動議()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延後討論議案的時間,以求獲得更多蒐集資料、冷卻情緒或討論其他更為重要議案的時間,屬於附屬動議的一種[1]:121-124。根據《重編會議規範》,延期討論動議又可分為一般延期討論動議()與特別延期討論動議(),兩者除了在可決數上不同(前者需獲得半數支持,後者需獲得三分之二支持)外皆需附議,可以討論、重提、修正;在位階上,延期討論動議高於付委動議、修正動議和無期延期動議,次於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2]

延期討論動議
動議 附屬動議
位階 有優先權
附議 需要
討論 可以
復議 可以
修正 可以
表決 半數通過

用途

合議性團體的與會者如果認為某待決議案不適合當下討論,可以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將討論時期延到更適當的日期[2]。在議事策略上,假若此議案極為重要,需要審慎評估,便可提出延期討論,爭取更多蒐集資料的時間;或者議案重要性不高,尚有其他更重要議案,也可提出延期討論;或者議案討論時發生激烈爭論,需要更多協調空間,也可將議案延期[2]。延期討論動議必須在表決前提出,而且只能針對主動議提出。

當延期討論動議表決通過後,秘書人員就會將此議案的討論時間更新到日程表上,留待下次討論時排入議程。假若討論時間已到,而秘書人員忘了將議案排入,則與會者可以提出喚起日程,提醒主席確認議程[1]:211

羅伯特議事規則》中,與會者不可以對延期討論動議提出修正動議[1]:121-124;《議事程序準則》則根本不承認延期討論動議,認為它過時、不公平、使人容易混淆。《議事程序準則》認為,延期討論動議給議案的反對者兩次機會否決它,而支持者只有一次機會。它建議合議性團體可以用擱置動議取代延期討論動議,如此雙方都需獲得三分之二表決支持,較為公平[3]

種類

一般延期討論動議

一般延期討論動議()是延期討論動議的主要形式,也就是將議案延至特定日期再議[1]:176-178。與會者不可以將討論日期延到本次會期之後,或者延到某個日期未定的會議;此動議要成立,就必須有明確的日期。動議成立後,會議主辦單位必須將此動議結果通知所有成員,以保障成員權益[2]

特別延期討論動議

特別延期討論動議()是延期討論動議的另一種形式,也就是將議案延至特定日期的特定時間再議。此動議需要比一般延期討論動議更高的表決門檻(三分之二支持)方能通過。動議通過後,此議案在當日議程中便享有特權,可以在指定時間打斷場上進行中的議案,優先討論[2]

參考文獻

  1.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ISBN 073820384X (英语).
  2. 宋偉民. . 新北市: 輔仁大學出版社. 2011年9月: 100–101. ISBN 9570439068 (中文(臺灣)).
  3. Alice Sturgis. 4. McGraw-Hill. 2000年12月. ISBN 0071365133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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