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求可

張求可(1515年—?年,字中甫,號槐麓,四川成都府內江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張求可

大明
籍貫 四川成都府內江縣
字號 字中甫,號槐麓
出生 甲戌十二月十一日
逝世 卒年不詳
配偶 娶楊氏
親屬 (子)祐淳、祐清,俱生员
出身
  • 嘉靖十六年丁酉科舉人
  • 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治《易經》,由國子生中式嘉靖十六年丁酉科四川鄉試第五十二名舉人會試中式第一百三十七名。年三十九歲中式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癸丑科第三甲第二十名進士。都察院观政,授湖广石首知县,起复补滑县。隆慶時任戶部督餉郎中[1]。升知府,降補赵州知州,以久不赴任被弹劾,勒令致仕[2]

家族

曾祖張時宗,贈推官;祖張拱,南京戶部郎中;父張璵;母宋氏。慈侍下,妻楊氏,兄適可;際可,弟見可(生员);其可;行可;進可;朞可;永可;孚可;仕可[3]

参考资料

  1. 四庫《山西通志》:張求可,進士,隆慶時任戶部督餉郎中,四川內江人。
  2. 《大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之四十八》:隆慶四年八月,吏科都給事中光懋劾奏南京禮部精膳司郎中蔡茂春進表留家八月,趙州知州張求可以知府降補,十有七月不之任,仍指責茂春素行檢狀請,並加黜罰。因言自後兩言赴任、還任者,違限與否,所司按季劾報,各省升調官量加水程,以省告改憑限之擾。吏部覆:茂春閒住,求可致仕,他皆如懋言。報可。
  3. 《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進士登科錄》:民籍,治《易經》,年三十九歲中式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第三甲第二十名進士。十二月十一日生,行二,曾祖張時宗,贈推官;祖張拱,南京戶部郎中;父張璵;母宋氏。慈侍下,妻楊氏,兄適可;際可,弟見可;其可;行可;進可;朞可;永可;孚可。由國子生中式四川鄉試第五十二名舉人會試中式第一百三十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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