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文 (1916年)

张景文1916年—1996年1月9日),男,陕西周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中共咸阳地委书记、咸阳军分区政委,陕西省司法局局长。

生平

张景文是陕西省周至县马召镇人。193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9年9月,参加革命工作。抗日战争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历任中共周至县地下工委书记、陕甘宁边区保安处科员、新十一旅司令部秘书、参谋处侦察科副科长,中共乌审旗党委常委、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安厅研究员。

1951年4月,出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秘书科科长;1953年3月,任西北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1955年3月,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秘书、研究员。1957年3月,回到陕西,担任中共周至县委书记;1964年8月,任中共咸阳地委书记、兼咸阳军分区政委。“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迫害,曾在“五七干校”劳动。1976年2月恢复工作后,出任咸阳地区重工业局副局长。1979年12月,奉命筹组陕西省司法局,恢复组建陕西省司法行政机构,任局长、兼党组书记。1983年12月,离职休养。

1996年1月9日,在西安病逝,享年80岁。[1]

参考文献

  1. . [2014-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职务
前任:
邓国忠
中国共产党咸阳地方委员会书记
1964年8月-1967年2月
空缺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文革核心小组组长:武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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