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岳
张维岳(1920年8月29日—2006年11月13日),男,陕西旬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地区委员会副书记、咸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首任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87年3月,在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牵头45位人大代表,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咸阳“白蛾哨卡”一案中有法不依的问题提出质询案;并最终促使该案的重新审理。[1]
生平
1920年8月,张维岳出生在陕西省旬邑县后掌乡(今属马栏镇)的一个贫苦农民家庭。早年一直在家乡务农;1940年,进入陕甘宁边区第二师范学校学习;于194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毕业后,在陕甘宁边区新政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宝鸡分庭审判员。此后,曾长期在陕西省司法机构任职;历任省人民法院汉中分院第一副院长,省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省司法厅科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处长;期间,1954年至1957年,在中央政治法律干部学校研究班学习。
1960年11月,出任中共宝鸡地委委员、陇县县委书记;1962年11月,赴北京,参加“七千人大会”;1965年,调任中共咸阳地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6年9月,咸阳地区“文革”领导小组成立,张维岳出任组长;1967年1月,改任领导小组成员;1970年8月,任中共咸阳地委常委、兼高陵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在其任内,高陵县成为农业学大寨、粮食生产“过黄河”、“跨长江”的全国典型[2];1973年,升任中共咸阳地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文革结束后,主持咸阳地区的干部审查工作,并兼任地委纪检委书记。1978年10月5日,中共陕西省委决定将“咸阳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组为“咸阳地区行政公署”,张维岳出任行署专员。[3]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咸阳由地区行政单位改为省辖市;63岁的张维岳奉命筹组咸阳市人大机关 [4];并于1984年5月,当选首任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5]。1987年5月,在咸阳市第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辞去领导职务。1990年,正式离职修养。
离休后,张维岳一直担任咸阳市多个群众团体和组织机构的名誉领导职务。1998年当选中共陕西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6]
2006年11月13日,因突发性脑血管疾病逝世,享年87岁。[7]
白蛾哨卡案
1984年8月,陕西首次在咸阳市武功县境内发现世界性检疫害虫,美国白蛾。为抵御严重的虫情,园林部门在各主要公路设置哨卡,喷洒消毒药水。[8]1986年9月,在西宝中线咸阳段公路上,哨卡工作人员强行阻拦时任全国政协委员、西北农业大学教授周尧乘坐的汽车。此事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记者来信的形式报道后,立即引起极大反响,舆论抨击这是一起‘侵犯人权、非法扣人事件’。新华社记者随后也在《内参》上作了报道,胡耀邦还曾对此作出指示。[9] 在舆论压力之下,哨卡负责人先后两次被逮捕,案件审理几经周折。1987年3月,由时任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岳牵头,共45名人大代表联名,对检察机关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提出质询。最终,法院拔除干扰,根据事实宣判哨卡的负责人无罪释放。[1]
参考资料
- 民主的足音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节选自《民声报》2009年12月4日
- 统筹城乡发展改革高陵探索
- 咸阳大事记-1978年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5-12.
- 咸阳大事记-1983年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5-12.
- 咸阳大事记-1984年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5-12.
- 《留在陇州的记忆》陇县档案局编 2008年12月
- 咸阳年鉴2007卷
- . [2013-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2013-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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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銜 机构新设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1984年5月 - 1987年5月 |
繼任: 许廷方 |
中国共产党职务 | ||
新頭銜 机构新设 |
中国共产党咸阳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978年7月 - 1980年5月 |
繼任: 张世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职务 | ||
新頭銜 文革 咸阳地区革命委员会主任余明 |
咸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 1978年10月 - 1983年9月 |
繼任: 王步唐(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