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岳

张维岳1920年8月29日—2006年11月13日),男,陕西旬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中共陕西省咸阳地区委员会副书记、咸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首任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87年3月,在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牵头45位人大代表,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咸阳“白蛾哨卡”一案中有法不依的问题提出质询案;并最终促使该案的重新审理。[1]

生平

1920年8月,张维岳出生在陕西省旬邑县后掌乡(今属马栏镇)的一个贫苦农民家庭。早年一直在家乡务农;1940年,进入陕甘宁边区第二师范学校学习;于194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毕业后,在陕甘宁边区新政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宝鸡分庭审判员。此后,曾长期在陕西省司法机构任职;历任省人民法院汉中分院第一副院长,省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省司法厅科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处长;期间,1954年至1957年,在中央政治法律干部学校研究班学习。

1960年11月,出任中共宝鸡地委委员、陇县县委书记;1962年11月,赴北京,参加“七千人大会”;1965年,调任中共咸阳地委副书记。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6年9月,咸阳地区“文革”领导小组成立,张维岳出任组长;1967年1月,改任领导小组成员;1970年8月,任中共咸阳地委常委、兼高陵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在其任内,高陵县成为农业学大寨、粮食生产“过黄河”、“跨长江”的全国典型[2];1973年,升任中共咸阳地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文革结束后,主持咸阳地区的干部审查工作,并兼任地委纪检委书记。1978年10月5日,中共陕西省委决定将“咸阳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组为“咸阳地区行政公署”,张维岳出任行署专员[3]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咸阳由地区行政单位改为省辖市;63岁的张维岳奉命筹组咸阳市人大机关 [4];并于1984年5月,当选首任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5]。1987年5月,在咸阳市第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辞去领导职务。1990年,正式离职修养。

离休后,张维岳一直担任咸阳市多个群众团体和组织机构的名誉领导职务。1998年当选中共陕西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6]

2006年11月13日,因突发性脑血管疾病逝世,享年87岁。[7]

白蛾哨卡案

1984年8月,陕西首次在咸阳市武功县境内发现世界性检疫害虫,美国白蛾。为抵御严重的虫情,园林部门在各主要公路设置哨卡,喷洒消毒药水。[8]1986年9月,在西宝中线咸阳段公路上,哨卡工作人员强行阻拦时任全国政协委员西北农业大学教授周尧乘坐的汽车。此事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记者来信的形式报道后,立即引起极大反响,舆论抨击这是一起‘侵犯人权、非法扣人事件’。新华社记者随后也在《内参》上作了报道,胡耀邦还曾对此作出指示。[9] 在舆论压力之下,哨卡负责人先后两次被逮捕,案件审理几经周折。1987年3月,由时任咸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维岳牵头,共45名人大代表联名,对检察机关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提出质询。最终,法院拔除干扰,根据事实宣判哨卡的负责人无罪释放。[1]

参考资料

  1. 民主的足音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节选自《民声报》2009年12月4日
  2. 统筹城乡发展改革高陵探索
  3. 咸阳大事记-1978年 存檔,存档日期2012-05-12.
  4. 咸阳大事记-1983年 存檔,存档日期2012-05-12.
  5. 咸阳大事记-1984年 存檔,存档日期2012-05-12.
  6. 《留在陇州的记忆》陇县档案局编 2008年12月
  7. 咸阳年鉴2007卷
  8. . [2013-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9. . [2013-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新頭銜
机构新设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1984年5月 - 1987年5月
繼任:
许廷方
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职务
新頭銜
机构新设
中国共产党咸阳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1978年7月 - 1980年5月
繼任:
张世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职务
新頭銜
文革
咸阳地区革命委员会主任余明
咸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
1978年10月 - 1983年9月
繼任:
王步唐(代理)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