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和 (萬曆舉人)
生平
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張和考中甲午科應天鄉試,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登會試副榜,授海康知縣,平反七十多件冤案救活幾千人,陞順天通判署任推官,轄下縣內有惡人白晝殺人,拿出賄賂求免死,他置之不顧將其正法,縣民都感到高興,入朝擔任刑部主事、陞員外郎,外轉平樂知府,朝廷下放的數萬軍餉,收放悉以原數,絕無絲毫染指,又為地方禱風滅火祈雨,獲時人所稱,因病辭官回鄉歸,死後入祀鄕賢祠[1][2]。
引用
- 嘉慶《重修山陽縣志·卷十二·人物二》:張和,字培先,中會試乙牓,知海康縣,平反疑讞縱遣幾及千人,升順天府通判署推官,縣大猾白晝殺人,㗖和以利,和不顧卒正其獄,絫遷刑部員外郎,知平樂府,事禱風滅火祈雨有異驗,為時所稱,病歸卒,祀鄕賢。
- 乾隆《淮安府志·卷二十二·人物》:張和,字培先,山陽人,萬曆甲午舉人,乙未會試中乙榜,授海康知縣,決郡邑囚七十疑案,縱遣幾千人,陞順天府通判,署推官,大猾某白晝殺人,以賄倖免,和得其情卒抵于法,都人快之,遷刑部主事,歷陞樂平【平樂】知府,戍卒軍餉數萬,收放悉以原鏹無所染指,至禱風滅火、祈雨蘇旱無不應驗騐,以病乞歸卒。
參考文獻
- 嘉慶《重修山陽縣志》·卷十二·人物二
- 乾隆《淮安府志》·卷二十二·人物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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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孫弘緒 |
明朝海康縣知縣 萬曆年間 |
繼任: 郭之蒙 |
前任: 鄭陞 |
明朝平樂府知府 1622年-1625年 |
繼任: 王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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