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孟男
張孟男(1534年—1606年),字元嗣,號震峯,河南開封府中牟縣人,祖籍直隸保定府定興縣,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張孟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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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少保南京户部尚书 | ||
籍貫 | 河南開封府中牟縣 | |
族裔 | 漢族 | |
字號 | 字元嗣,号震峰 | |
出生 | 嘉靖十三年(1534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南開封府中牟縣 | |
逝世 | 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五月二十一日 | |
配偶 | 祝氏,累封贈夫人 | |
親屬 | 祖父张继祖 父张文教 子张民望、张民表(举人)、张民粲 (孫)张允元、张允亨、张允利、張允集、張允隼、張允䧶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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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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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汝南王張柔九世孫,淮陽王張弘範八世孫[1]。嘉靖四十年(1561年)辛酉科河南乡试第七十七名举人,四十四年(1565年)乙丑科会试三十二名,廷试三甲二十五名進士。礼部观政,本年六月授廣平府推官[2]。隆慶二年(1568年)六月行取,九月升任陝西漢中府同知[2],三年三月任順天府治中[3],四年三月升刑部员外郎,十一月调礼部仪制司,五年六月改任尚寶司丞[2]。當時高拱是內閣首輔兼吏部尚書,妻子是張孟男姑姑。張孟男在公事外從未因私事和姑父高拱溝通,以至於四年沒有提升。之後高拱被驅逐,其他親戚均躲閃,只有張孟男留高拱到府邸,并送高拱至郊區。張居正當政時,起用張孟男為南京太僕寺卿[4],張孟男卻不依附張居正,后不被調用。很久后,張居正被貶,張孟男才升任南京工部右侍郎[5],十四年六月改工部右侍郎、掌通政司事。萬曆十七年(1589年)十月升刑部右侍郎,十二月升戶部左侍郎[6],十八年八月升南京工部尚書[7]、南京戶部尚書[8]。二十一年四月以拾遺請告,辭職歸鄉。二十五年起復南京户部尚書,三十一年以六年任期考满,加太子少保[9],三十四年五月病卒[10],贈太子太保[11]。
家族
曾祖张嵩,散官。祖父张继祖,审理、累赠尚書。父张文教,庠生、累赠尚書。母徐氏,累赠夫人;继母趙氏。弟张叔男、张胤男、张裔男。
參考
- 元代书家张珪家族墓碑刻初考
- 國朝列卿紀 ,9冊133卷 ,90
- 明實錄:神宗實錄 ,421卷 ,7977
- 明實錄:神宗實錄 ,71卷 ,1519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61卷 ,2956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18卷 ,4083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26卷 ,4207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40卷 ,4305
- 《嘉靖四十四年乙丑科進士履历便览》:张孟男,震峰,易一房,甲午二月二十六日生。永感,中牟人,乡试七十七名,会试三十二名,三甲二十五名。礼部政,乙丑六月授广平府推官,戊辰六月行取,九月升漢中府同知,己巳三月升顺天府治中,庚午三月升刑部员外郎,十一月调礼部,辛未六月改尚宝司丞,乙亥十月升少卿,丙子四月升本司卿,戊寅正月升南太仆寺少卿,壬午十二月升本寺卿,癸未六月升南太常寺卿,甲申二月改南大理寺卿,乙酉五月升南工部右侍郎,丙戌六月改工部右侍郎掌通政司事,己丑十月升刑部右侍郎,十二月升户部左侍郎,庚寅八月升南工部尚书,辛卯二月升南户部尚书,丁酉起南户部尚书,癸卯六年考满,加太子少保。
- 《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四百二十一》:万历三十四年五月,太子少保南京户部尚书张孟男卒。孟男河南开封府中牟人,嘉靖乙丑进士,授广平府推官,入为顺天府治中,改仪部员外,历迁卿寺,晋刑部右侍郎、户部左侍郎已,晋南京工部尚书,改南户部尚书,乞休。久之,复起为南户部尚书。孟男为人孤峻,在尚宝时新郑高拱柄国,拱妻孟男姑也,自公事外无私语,自岁时谒拱妻外,无私觌,拱憾之,四岁不迁。及拱以谴去,亲知皆引匿,孟男独周旋不避,人以为长者。江陵用事,矫拱之为,立擢孟男太仆少卿,孟男复踽踽无所昵就,再失居正意,四岁不迁。居正败,始洊升至今职。留计匮竭,自孟男受事时,庾粟仅支二年不再岁,遂有七年之蓄,水衡修仓,发公羡二千金助之。或谓柰何耘人田,孟男曰共此一成,乃画畔耶?人服其公忠云。寻中蜚语,乞休未报而卒。讣闻,赐祭葬,赠太子太保。
- 《明史》(卷221):張孟男,字元嗣,中牟人。嘉靖四十四年進士。授廣平推官。稍遷漢中同知。入為順天治中,累進尚寶丞。高拱以內閣兼吏部,其妻,孟男姑也,自公事外無私語。拱憾之,四歲不遷。及拱被逐,親知皆引匿,孟男獨留拱邸為治裝送之郊。張居正用事,擢孟男太僕少卿。孟男復不附,失居正意,不調。久之,居正敗,始累遷南京工部右侍郎。尋召入,以本官掌通政司事。萬曆十七年,帝不視朝者八月,孟男疏諫,且言:「嶺南人訟故都御史李材功,蔡人訟故令曹世卿枉,章並留中,其人繫兵馬司,橐饘不繼,莫必其生,虧損聖德。」帝心動,乃間一御門。其冬改戶部,進左侍郎。尋拜南京工部尚書,就改戶部。時留都儲峙耗竭,孟男受事,粟僅支二年,不再歲遂有七年之蓄。水衡修倉,發公羨二千金助之。或謂奈何耘人田。孟男曰:「公家事,乃畫區畔耶?」南京御史陳所聞劾孟男貪鄙,吏部尚書孫鑨言孟男忠誠謹恪,臺臣所論,事由郎官,帝乃留之。孟男求去,不允。再疏請,乃聽歸。久之,召拜故官。三十年春,有詔罷礦稅。已,弗果行。孟男率同列諫,不報。加太子少保。五上章乞歸,不許。時礦稅患日劇,孟男草遺疏數千言,極陳其害,言:「臣備員地官,所徵天下租稅,皆鬻男市女、朘骨割肉之餘也。臣以催科為職,臣得其職,而民病矣。聚財以病民,虐民以搖國,有臣如此,安所用之。臣不勝哀鳴,為陛下杞人憂耳。」屬其子上之,明日遂卒。南京尚書趙參魯等奏其清忠,贈太子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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