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崇德 (正德進士)
生平
弘治十四年(1501年)辛酉科山東乡试舉人,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三甲第五十三名進士[1][2][3]。次年授桐城县知县,十四年升河南汝州知州,嘉靖二年(1523年)擢升南京户部湖广司员外郎,三年出任陕西按察司佥事,宁夏管粮,八年三月大学士杨一清言其擅撤置鐇故府,砍伐贺兰山木材,又科罚民财,擅役军匠,修建公廨,又淫刑棰死军职人员,朝廷于是派给事中李仁前往勘查,十月查明为实,被革职为民[4]。
家族
父张弘,以子贵贈奉直大夫户部员外郎。母许氏,累赠宜人。妻趙氏,贈宜人;继室劉氏,封宜人。
参考资料
- (明)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九年甲戌科進士登科錄》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九十九》:嘉靖八年三月,大学士杨一清…… 又言管粮佥事张崇德擅撤置鐇故府,伐贺兰山木为分司,科罚民财,擅役军匠,以千百计,又淫刑棰死军职,宜按其罪。 上曰:卿言具见筹边至意,主副将官即会官推补,边报多隐匿,敕给事中一人往勘之。张崇德罪状多端,锦衣卫差官捕送固原听讯。因命给事中李仁往,仁以崇德为同里人,上疏乞避,不许。嘉靖八年十月,给事中李仁奉旨往勘,具得其状,因论巡抚都御史翟鹏、镇守太监张镇罪,宜并治。得旨:雄等巡按御史逮问,鹏夺俸两月,镇特宥之。仁又并勘佥事张崇德擅伐贺兰山木,科罚民财,缮造公廨,及淫刑棰死军职事俱实。得旨:革崇德职为民,以翟鹏曾举荐崇德,并夺俸二月。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