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彥文情殺案
張彥文情殺案[註 1],是臺北時間2014年9月22日6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後門的一起殺人事件,全案經6年半審理,2021年2月25日犯案人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司 1]。
張彥文情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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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華民國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23巷6弄與同路段147巷交叉口[map 1] |
日期 | 2014年9月22日(9年195天前) 6時(UTC+8) |
目標 | 林佩真 |
類型 | 以鈦鋼刀朝被害人砍殺47刀 |
武器 | 鈦鋼刀 |
死亡 | 1(林佩真) |
受傷 | 1(張彥文) |
主謀 | 張彥文 |
動機 | 不滿女友分手後要求復合不成 |
張彥文情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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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最高法院 |
判决下达日期 | 2021年2月25日 |
判例引注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3號 |
案件历史 | |
相关行动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6/01/15)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7/04/11)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2017/07/06)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重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2018/03/01)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2019/08/15)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判決(2020/06/17)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3號判決(2021/02/25) |
當事人背景
犯案人
張彥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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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985年4月4日 |
国籍 | 中華民國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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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彥文(1985年4月4日-)[1],求學期間就讀臺北市介壽國中,畢業後考上師大附中資優班,再轉往建國中學普通班就讀,大學則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犯案前,任职于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
其交往過之三任女友皆從網路上認識[3],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時曾率系隊參加「台大我最宅」電玩比賽奪冠,獲台大宅王的稱號[4]。
被害人
林佩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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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女 |
出生 | 1992年8月28日 |
逝世 | 2014年9月22日 | (22歲)
国籍 | 中華民國 |
林佩真[註 2](1992年8月28日-2014年9月22日),自幼出身单亲家庭,由母亲独自靠采收灵芝赚取收入抚养两兄妹。
關係人
劉姓男子[8],此男真實姓名沒公開,媒體都以D先生代號報導。被害人的舊識,在與張彥文認識前即已認識。由於協助被害人尋找新住處,似被張彥文認定為情敵,但未列入滅口名單。
犯案
犯案前
犯案人張彥文(以下簡稱張男)於2013年11月期間,透过网路認識被害人林佩真[註 2](以下簡稱林女)[3],兩人於2014年3月期間開始進入交往階段成爲男女朋友,并于同年4月期间开始租屋同居[9],两人于交往期间只要逢假期幾乎都會外出旅游,包括到平溪放天灯、到香港观光,6个月花费共約新台幣50萬元[司 2]213行。
犯案過程
因彼此相處模式、個性差異及經濟分擔等問題,感情陷入低潮,爲挽救兩人感情關系,张男於2014年9月7日至11日間安排一同赴日本京都旅遊,卻又於旅遊期間兩度強暴被害人,並且拍攝裸照得逞。
兩人回國後協議結束彼此間關系,張男又闖入被害人住處,留下情趣用品、胶带、打手枪之卫生纸[11][13],對林女恐嚇持有其裸照若欲取回需發生一次性行为,林女为求自身安全决定搬离交往期间由劉男协助承租之住宅[14]。
张男眼見兩人感情狀況未好轉,於是上網尋找刀械的訊息,購買一把与郑捷犯案相同款式之鈦鋼刀[15],擬與林女確認若無法挽回將共赴黃泉。2014年9月22日張於林女上班途中談判復合不成,當場以所購買之鈦鋼刀砍殺將近47刀,以至於當場死亡。
张男於林女死亡後,當街將林女之褲子、內褲脫下,用嘴親吻其外阴部,又抱着浑身是血下半身裸露的林女跪地痛哭[16]。张男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队队员张建华及陈志翔所负责出勤的救护车到达后又将林女內褲穿回[17][司 3]310、510、660行,犯案後,张男未立即逃離開現場,被民衆報案前來現場處理案件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警員當場逮捕。
由於张男於砍殺林女後又拿刀自残,承辦檢察官指示送往三军总医院松山分院[map 2]戒護就醫包扎伤口[18],隔日出院后押往松山分局[map 3]侦讯[19],同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復讯后,遭裁定羈押[20][21](未禁見),臺北看守所[map 4]編號1051[22]。
起訴及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於2014年11月20日偵查終結,依殺人、妨害秘密、強制性交、侵入住宅、污辱屍體、恐嚇等罪名起訴[司 4],審判結果如下:
审级 | 承审机关
判決日期 |
承审法官 | 辩护律师 | 判决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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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名 | 合并应执行 | |||||||||||
杀人罪 | 强制性交罪[註 4] | 强制性交罪[註 5] | 妨害秘密罪 | 侵入住宅罪 | 恐吓危害安全罪[註 6] | 恐吓危害安全罪[註 7] | 侮辱尸体罪 | |||||
一审[司 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16/1/15 |
林呈樵(審判長)、吳佳霖、黃媚鵑 | 楊傳珍律師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扣案)和手機(未扣案)沒收 | 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7個月 | 強制性交罪(2罪)、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和手機均沒收 |
二审[司 3] | 臺灣高等法院
2017/4/11 |
劉方慈(審判長)、汪怡君、陳明偉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前判決撤銷。
無罪 |
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前判決撤銷。
改以強制罪審理,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7個月 |
強制罪、侵入住宅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2014/9/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殺人罪、強制性交罪(2罪)、侮辱屍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
三审[司 5] | 最高法院
2017/7/6 |
洪昌宏(審判長)、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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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审[司 6] | 臺灣高等法院
2018/3/1 |
劉壽嵩(審判長)、賴邦元、梁耀鑌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三审[司 7] | 最高法院
2019/8/15 |
郭毓洲(審判長)、沈揚仁、林靜芬、林海祥、張祺祥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
更二审[司 8] | 臺灣高等法院
2020/6/17 |
張惠立(審判長)、劉兆菊、廖怡貞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三审[司 1] | 最高法院
2021/2/25 |
郭毓洲(審判長)、沈揚仁、王敏慧、林靜芬、蔡憲德 | 楊傳珍律師 | 駁回,定讞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沒收
由於張男竊錄林女身體部分於二審宣告無罪,故一審時宣告沒收之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和手機均撤銷。本案定讞後,檢察官另依照刑法第3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獲准[司 9]。
参考资料
說明
- 臺灣高等法院 2017年3月1日就本案件10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張彥文情殺案新聞稿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以張彥文情殺案為名稱。
- 依據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裁判書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年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不得公開,故於相關判決書以A女為代號,但媒体已于新聞稿中揭露被害人姓名;此外,犯案人張彥文之姓名在相關裁判書或新聞稿仍為公開資訊。
- 2018年2月8日起,地方法院检察署机关名称正式移除“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
- 張男於2014年9月8日於日本國東京都APA飯店對林女強制性交。
- 張男於2014年9月10日於日本國大阪府大阪藝術飯店對林女強制性交部分。
- 張男於2014年9月14日向林女恫嚇其手機內尚存林女裸照,若欲取回須與張男發生一次性行為等語部分。
- 张男于2014年9月22日向林女恫吓「我手上有刀,你不要輕舉妄動」、「求你不要破壞我的夢想,不然我怕我會與你同歸於盡」等語部分。此行為在二審被改以強制罪審理。
- 因已於之前之審判定讞,故不在本次審理範圍。
地理說明
- 案發地點座標:25°03′09.3″N 121°33′43.5″E
- 三军总医院松山分院座標:25°03′16.0″N 121°33′27.6″E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座標:25°03′04.5″N 121°33′09.2″E
- 臺北看守所座標:24°59′11.4″N 121°27′41.1″E
出处
綜合
- . TVBS. 2014-11-21 [2017-01-12] (中文).
- . 東森新聞. 2014-09-23 [2018-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04) (中文).
- . 東森新聞. 2014-09-24 [2017-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2) (中文).
- . 三立新聞網. 2014-09-23 [2017-09-17] (中文(臺灣)).
- 陳映竹. . 中廣新聞網. 2014-09-22 [2019-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2)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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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翔. . ETtoday. 2014-09-23 [2018-0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0)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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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