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憲 (宋朝)
张宪(?—1142年),或说为阆州(今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1],南宋抗金將領岳飞麾下前军统制,与中军统制王贵并为岳飞的左膀右臂。官至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2],与武安军承宣使王贵出任鄂州驻扎御前诸军的正副都统制,接替岳飞掌握兵权。因拒绝诬陷故帅岳飞而被杀,后被朝廷平反,追复原官,追赠宁远军承宣使[3]。
从微相随
鎮壓國內武裝
抵御金國
收复襄汉
绍兴四年(1134年)三月,朝廷以镇南军承宣使、神武后军统制、江南西路舒蕲州制置使岳飞兼荆湖南路鄂岳州制置使,出兵收复京西路的襄阳府、唐、邓、随、郢州和信阳军。五月,又兼黄复州汉阳军德安府制置使[21]。临行前,宋高宗特赐武功大夫、遥郡刺史王贵,武略大夫、吉州刺史张宪,武略郎、阁门宣赞舍人徐庆捻金线战袍各一领、金束带各一条[22]。岳飞派张宪进攻随州,久攻不克,亲卫大夫、安州观察使、中军统领牛皋来援,三日内合力攻下随州。七月,岳飞又派王贵、张宪进攻邓州,大败城外列阵的数万金、齐联军,又乘胜攻克邓州[23]。
摄理军务
绍兴六年(1136年)九月,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二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户岳飞[24]目疾发作,以湖北京西路宣抚司前军统制、同提举一行事务[25]张宪和直徽猷阁、湖北京西宣抚司参谋官薛弼,右宣义郎、湖北京西宣抚司参议官、提举京西南路常平茶盐公事、兼权转运提刑司公事李若虚[26]主持宣抚司事务[27]。
抵抗劉齐
绍兴六年(1136年)十一月,劉齐西京留守司统制郭德、魏汝弼、施富、任安中等号称五万人进犯邓州,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二千五百户、食实封千户岳飞命本司前军统制、同提举一行事务张宪率万人迎击。张宪击败劉齐军,生擒郭德、施富,夺得马五百余匹,俘虏千人,魏汝弼等退回洛阳[28]。
被處決
代掌兵权
绍兴十一年(1141年)四月,朝廷以岳飞为少保、枢密副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36],撤销湖北京西路宣抚司,解除兵权[37]。以武安军承宣使、御前中军统制王贵为权都统制[38],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御前前军统制张宪为权副都统制[39],节制全军。
受死
绍兴十一年(1141年)九月,在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冀国公秦桧[40]与安民靖难功臣、少师、枢密使、济国公张俊[41]授意下,左武大夫、果州防御使、差充京东东路兵马钤辖、御前前军副统制王俊[42]诬告张宪,称其与岳飞长子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举醴泉观岳云密谋,意图使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奉朝请[43]岳飞重掌兵权。张宪正在镇江府的枢密行府参谒,被张俊立即逮捕并严刑逼供。张宪体无完肤,數度暈厥,仍不肯指控岳飞父子。张俊无奈,只得编造口供,呈报秦桧,移交大理寺[44]。十二月,御史中丞万俟卨定案,判处岳飞斩刑、张宪绞刑、岳云三年徒刑。但宋高宗却下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45]。绍兴十二年(1142年)十月,张宪妻儿被分别送往封州、程江、兴化军看管居住[46]。
参考文献
- 《宋史》、《三朝北盟会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金佗稡编》、《金佗续编》等书均未记载张宪籍贯。明武宗正德十五年(1520年),翰林院修撰唐皋在撰写《宋张烈文侯碑记》始称“侯名宪,蜀之阆州人”;明世宗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四川按察司佥事、分巡川北道杨瞻监修的《保宁府志》继称“宋张宪,阆州人”。两宋既佚张宪籍贯,历二百年后而为明人所得,殊为可疑。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今勘到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御前前军统制、权副都统节制鄂州军马张宪,僧泽一,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添差广南东路安抚司参议官于鹏,右朝散郎、添差通判兴化军孙革,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举醴泉观岳云……”
- 《金佗稡编》:“<张宪赠承宣使告>:‘故追复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阆州观察使张宪……可特赠宁远军承宣使,余如故。’”
- 《宋史·岳云传》:“年十二,从张宪战。……死年二十三。”岳云以宋高宗绍兴十一年死,其从军应在建炎四年,则张宪从军不晚于建炎年间。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四年七月)庚申,武功大夫、昌州团练使岳飞为通泰镇抚使、兼知泰州,用张俊荐也。”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元年九月己亥)前军统制官傅庆,卫州窰户也,有勇力善战,飞爱之。……会刘光世遣王德来承州,飞命庆以兵会,庆与德交马而语,云愿事刘公,德许之。统领官张宪闻其语,以告飞,憾之,戒宪勿泄。”据此知张宪应为前军统领。时岳飞所部下设中、前、左、右、后五军,各军设统制,统领为统制之副手,资深者可升为同副统制、副统制、同统制。
- 《金佗稡编》:“<申刘光世乞兵马粮食状>:‘据探报,金人见围楚州……令飞与赵镇抚立掎角……飞已差张宪权行守城,见今大军屯驻三墩,与金人大寨不远。’”
- 《宋史·岳飞传》:“会金攻楚急,诏张俊援之。俊辞,乃遣飞行,而命刘光世出兵援飞。……光世等皆不敢前,飞师孤力寡,楚遂陷。诏飞还守通、泰,有旨可守即守,如不可,但以沙洲保护百姓,伺便掩击。飞以泰无险可恃,退保柴墟,战于南霸桥,金大败。渡百姓于沙上,飞以精骑二百殿,金兵不敢近。飞以泰州失守待罪。”
- 《宋史·张俊传》:“(建炎四年)六月,改御前五军为神武军,俊即本军为神武右军都统制,除检校少保、定江昭庆军节度使。……绍兴元年,……遂改江淮路招讨使。”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四年六月)乙丑,右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李成引众在舒州,即以成为舒蕲镇抚使、兼知舒州,成虽受朝命,称兵如故。……(绍兴元年五月)辛巳,诏李成罢舒蕲光黄四州镇抚使,削夺在身官职,俟获日依法施行。”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四年六月辛巳)……是日,张琪自宣州引兵犯徽州,通泰镇抚司统领官张宪以所部在城中,闻之,亟遁。……(七月辛巳)琪自徽州引兵犯饶州,众号五万。(十一月乙巳)……是日,磔武义大夫、阁门宣赞舍人张琪于越州市。”
- 《宋史·岳飞传》:“江淮平,(张)俊奏飞功第一,加神武右军副统制,留洪州弹压盗贼,授亲卫大夫、建州观察使。……升神武副军都统制……命飞权知潭州,兼权荆湖东路安抚、都总管。”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元年九月)初,武功大夫、荣州团练使、知郢州曹成虽受官爵,称兵如故。”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初,成既得贺州,闻飞至,以兵守莫邪关。飞遣前军统制张宪攻关,军士郭进与旗头二人先登,进挥枪而出,杀其旗头,贼兵乱,官军齐进,遂入关。飞喜,补进秉义郎,解金束带以赐。官军既入关,贼兵散乱,第五将韩顺夫解鞍脱甲,以所掳妇人佐酒。贼党杨再兴率众直犯顺夫之营,官军退却,顺夫为再兴斫臂而死。……会张宪与后军统制王经皆至,再兴屡战,又杀飞之弟翻。官军追击不巳,成屡败,贼众死者万数,成率余兵屯桂岭县。”
- 《宋史·杨再兴传》:“成败,再兴走跃入涧,张宪欲杀之,再兴曰:“愿执我见岳公。”遂受缚。”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二年闰四月)丙午,时成既为飞所破,遂走连州。飞命前军统制张宪追之,成穷蹙,又走郴州。……有郝政独不从,率众走沅州,戴白巾,称为成报仇,政后归于张宪。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二年六月)庚子,亲卫大夫、建州观察使、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以破曹成功,迁中卫大夫、武安军承宣使。”
- 《金佗稡编》:“<行实编年>:‘是时,虔、吉二州之境,盗贼群起。吉州则彭友、李洞天为之魁,及以次首领号为十大王。虔州则陈颙、罗闲十等,各自为首,连兵十数万,置寨五百余所。’”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年四月)丁未,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遣统领官张宪、王贵分道击虔寇彭友、李满,获之。飞自至虔州,日破一寨,贼徒震恐,友等先据龙泉,至是乃败。”按绍兴元年岳飞已为神武副军都统制,张宪即为前军统制,此时又言为统领,疑因绍兴三年九月岳飞改充神武后军统制,张宪随之改充统领,故而混淆。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年九月癸酉)神武副军统领官、武功郎、阁门宣赞舍人张宪……寻以捕虔寇功,迁武略大夫、吉州剌史。”两宋武阶大约相当于现在的军衔,自正二品至从九品共计五十二阶,每升一阶称为转一官。第四十二阶武翼郎以上每转一官即转两官,称为双转,至第二十七阶武功大夫止;以上则必须由皇帝特旨任命。张宪转三官,即从第三十五阶武功郎(从七品)双转两官,升四阶为第三十一阶武略大夫(仍为从七品);另一官即为吉州刺史(从五品),作为加官以示荣宠,称为带刺史,实际官阶仍以武略大夫(从七品)为准。
- 《金佗续编》:“<百氏昭忠录>:‘(绍兴三年九月)十五日,诏落阶官,授镇南军承宣使,依前神武副军都统制、江西西路沿江制置使。……二十一日,改除江南西路制置使。二十四日,除江南西路。……二十九日,改差神武后军统制,仍制置使。……(四年三月),除兼荆南鄂岳州制置使。……五月,除黄复州汉阳军德安府制置使。’”
- 《金佗稡编》:“<高宗宸翰六>:“朕尝闻卿奏,称王贵、张宪、徐庆数立战效,深可倚办。方今正赖将佐竭力奋死,助卿报国,以济事功,理宜先有以旌赏之。其王贵等各赐捻金线战袍一领、金束带一条,至可给付也。”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四年六月)飞令前军统制张宪引兵攻随州,月余不能下。神武后军中部统领兼制置司中军统制牛皋请行,乃裹三日粮往,众皆笑之,粮未尽而城拔,生执其知州王嵩送襄阳府,磔于市。……七月甲子……时李成既遁去,与金、伪合兵屯邓州之西北,飞遣统制官王贵出光化、张宪出横林前,二日至城下。贼兵来战,统制官董先出奇要击,大败之。贼将高仲入城据守,将士蚁附而上,遂克之。”
- 《金佗稡编》:“<内艰起复制>:‘可特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二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户,依旧襄阳府置司,主者施行。’”
- 《金佗稡编》:“<目疾令不妨本职治事省札>:‘枢密院奏:‘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司参谋官薛弼等申:‘……及将军马事务移文守寨同提举一行事务张宪管干施行外,伏望朝廷详酌,速赐指挥施行。’……奉圣旨,令岳飞不妨本职治事。’”宣抚司提举一行事务、同提举一行事务,可代替主帅处理军务,同提举一行事务地位次于提举一行事务。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六年二月辛亥)右宣义郎、湖北京西招讨使司参议官李若虚提举京西南路常平茶盐公事、兼权转运提刑司公事,以招讨使岳飞言自收复后,未曾差置监司,虑无以检察州县故也。……(六月癸卯)直徽猷阁、知荆南府薛弼为湖北京西宣抚司参谋官。”
- 《金佗稡编》:“<目疾乞解军务札子>:‘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臣岳飞状奏:‘臣先为目疾昏痛,不能视物,在假服药医治,累奏乞致仕,将宣抚司事务权令参谋官薛弼、参议官李若虚管干。’’”
- 《三朝北盟会编》:“<岳侯传>:‘伪西京留守统制郭德、魏汝弼、施富、任安中等兵骑五万,犯邓州界。侯又续遣张宪、郝晸、杨再兴共兵一万,前来迎贼。……轻兵迎战,佯败走。伪兵果来追,伏兵发,前后夹击,擒郭德、施富,夺马五百余匹,降士卒千人。魏汝弼收残军,走归洛阳。”
- 《金佗续编》:“<起复太尉加食邑制>:‘起复检校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副使兼营田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二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户岳飞……可特起复太尉,依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加食邑五百户、食实封二百户。主者施行。’”
-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四年四月)丁未,岳飞乞解官持余服,遂弃军去,诏不许。……庚戌,以张浚累陈岳飞积虑专在并兵,奏牍求去,意在要君,遂命兵部侍郎、兼都督府参议军事张宗元权湖北京西宣抚判官,实监其军。”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七年七月)初,飞请解官,未报,乃以本军事务官张宪摄军事。宪在告,而权宣抚判官张宗元命下,军中籍籍曰:“张侍郎来,我公不复还矣。”直宝文阁、新知襄阳府薛弼在武昌,未上,请宪强出临军,……众遂安。”
- 《金史·完颜宗弼传》:“(天眷二年)诏宗弼为太保,领行台尚书省,都元帅如故……命元帅府复河南疆土,诏中外。”
- 《金佗续编》:“<少保、兼河南府路、陕西、河东、河北路招讨使加食邑制>:‘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四千户、食实封一千七百户岳飞……可特授少保、依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兼营田大使,加食邑七百户、食实封三百户。封如故。’”
- 《金佗续编》:“<复颍昌府奏>:‘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营田大使、河南北诸路招讨使臣岳飞状奏:‘据前军统制、同提举一行事务张宪申:……闰六月……二十日收复颍昌府了当。’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年闰六月)壬辰,岳飞遣统制张宪击金将韩常于颍昌府,败之,复颍昌。丙申,张宪复淮宁府。”
- 《金佗续编》:“<枢密副使加食邑制>:‘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抚使、兼河南北诸路招讨使、兼营田大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五千四百户、食实封二千三百户岳飞……可特授枢密副使,依前少保,加食邑七百户、食实封三百户,封如故。主者施行。’”
- 《金佗续编》:“<改所管制领将副军兵充御前省札>:‘韩世忠、张俊、岳飞除枢密使、副,其旧领宣抚等司合罢,遇出师,临时取旨。逐司见今所管统制、统领官、将、副已下,并改充御前统制、统领官、将、副等,隶枢密院,仍各带‘御前’字入衔,及令有司铸印,逐一给付。”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十二年正月)丁未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定江军节度使、御前统制田师中陛充殿前都虞侯、鄂州驻扎御前诸军都统制。……武安军承宣使、御前统制、权鄂州都统制王贵添差福建路马步军副都总管,罢从军。”
- 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是禁军军职,从五品,作为加官以示荣宠,称为带军职;阆州观察使是正任观察使,正五品,为张宪实际官阶。正任观察使不须继续在武阶五十二阶中晋升,只须再晋升为正四品的承宣使、从二品的节度使,便可升至最高武阶正二品的太尉。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为闲职,例由观察使以上武阶充任。前军统制、权副都统制为张宪实际军职。
- 《宋史·秦桧传》:“(绍兴十一年)六月,拜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进封庆国公。《徽宗实录》成,迁少保,加封冀国公。”
- 《宋史·秦桧传》:“(绍兴八年)赐俊“安民靖难功臣”,拜少傅。……九年……进少师,封济国公。……十一年……拜枢密使。”
- 《挥尘录》:“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飞状于其家云:‘左武大夫、果州防御使、差充京东东路兵马钤辖、御前前军副统制王俊……”
- 《金佗续编》:“<武胜定国军节度使、万寿观使、奉朝请制>:‘少保、枢密副使、武昌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一百户、食实封二千六百户……可特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依前少保,充万寿观使、仍奉朝请。主者施行。”
- 《宋史·秦桧传》:“宪未至,俊预为狱以待之。属吏王应求白张俊,以为密院无推勘法。俊不听,亲行鞫炼,使宪自诬,谓得云书,命宪营还兵计。宪被掠无全肤,竟不伏。俊手自具狱成,告桧械宪至行在,下大理寺。”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右谏议大夫万俟禼试御史中丞,……万俟禼入台月余,狱遂上。……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岳云私罪徒……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将兵防护。”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十二年十月壬戌)诏张宪妻子分送封州、程江、兴化军居住。”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十一年十月丁卯)诏蔡京、童贯、岳飞、张宪子孙家属,令见拘管州军并放令逐便,用中书门下省请也。”
- 《金佗续编》:“<张宪复官旨挥>:‘乾道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省同奉圣旨,张宪特追复元官,四子各补承信郎。”承信郎为武阶五十二阶最末一阶,从九品。
- 《金佗续编》:“<加赠张宪信札>:‘检会嘉泰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敕……八月十七日,三省同奉圣旨,岳云、张宪各与追赠一官。”
- 《金佗续编》:“<申都司状>:‘张宪系先祖飞部曲,其告命自系张宪直下男忠训郎、前黄州听候使唤张敌万收执。”忠训郎为武阶五十二阶第四十七阶,正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