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煜

徐承煜1841年—1901年),字楠士[1]漢軍正藍旗人,清朝政治人物。徐桐之子。

咸豐十一年(1861年),拔貢生。同治七年(1868年),任戶部額外主事。同治十年(1871年),戶部候補主事。光緒四年,任戶部福建司主事。光緒六年(1881年),升任戶部廣西司員外郎。光緒七年,任戶部陝西司郎中。光緒十三年,改戶部廣西司郎中[2]鴻臚寺少卿[2]、光祿寺少卿。光緒十六年,任通政使司參議。光緒十八年,升任內閣侍讀學士、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少卿。光緒二十一年,任太僕寺卿,兼署大理寺卿。光緒二十二年,任太常寺卿[2]。次年,改宗人府府丞[2]、接辦繙譯鄉試提調[3]左副都御史。光緒二十四年,署禮部左侍郎,任刑部左侍郎。光緒二十六年,兼署禮部左侍郎[2]義和團運動中,因強烈支持義和拳,联军入城后被日军俘获,清廷依《辛丑條約》要求將其即行正法[4][5]

参考文献

  1. 清史稿校註 ,13冊 ,10707
  2.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3號
  3.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包 ,702001556-2號
  4. 陳夔龍. . 和約第二次開議,懲辦禍首,各公使訂期在英館齊集……維時李文忠公病癒與慶邸同入坐,隨往者仍那相與余及翻譯各員……英使首先發言,謂:「今日特議嚴辦禍首一條,有名單一紙在此。但某意此案罪魁,確係端王一人,若能將端王從嚴處置,其餘均可不論,不知全權之意如何?」慶邸謂:「端王係皇室懿親,萬難重辦,各國亦有議親議貴之條,此事斷不能行。我前日於私邸曾對諸君說過,諸君亦無他議,何以今日又復申此說?」英使笑曰:「我亦知其辦不到也。」言次將單開各員名及所擬罪名,逐一朗誦,請中國照辦。單內人多,難以備錄,中如莊王載勛、右翼總兵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山西巡撫毓賢,均請從重論,餘以次遞減……文忠復謂:「前數日諸位所言罪魁,並無啟尚書秀、徐侍郎承煜在內,今日忽將二人加入,此是何意?」詞未畢,義公使起而言曰:「某前日謁中堂於賢良寺,曾問徐侍郎為人如何?中堂告余曰:『此人不好。七月初三監斬許侍郎景澄、袁太常昶即是他,十七監斬徐尚書用儀等也是他,二十一日兩宮西狩,逼令其父徐相國桐自盡者又是他。』此種人,中國不辦,各國只好代辦!」
  5. 辛丑條約》(附件六):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別嚴行懲辦。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除載勛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飭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啟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徐桐輕信拳匪,貽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於前旨內逐一明白聲敘矣。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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