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分 (棒球)
得分(英語:),是棒球運動中的一個名詞,指打者將投手投出的球擊出到界內,使跑者依序從一壘、二壘、三壘到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一般每個打者完成此動作時皆算1分。
圖示說明 | ||
圖示 | 代表意思 | 可能情況 |
打者尚在打擊區 | 打者剛進入打擊區 | |
打者被投手三振 | ||
打者選到四壞球保送 | ||
打者上一壘 | 安打上壘 | |
犧牲觸擊 | ||
野手選擇 | ||
打者上二壘 | 安打上壘 | |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 ||
野手選擇 | ||
盜壘 | ||
打者上三壘 | 安打上壘 | |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 ||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 ||
盜壘 | ||
打者回本壘 | 全壘打 | |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 ||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 ||
盜壘(較不可能) |
如上五個圖即為跑者從一壘、二壘、三壘到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
如果打者上壘後被換代跑,而代跑者回到本壘得分時,則記代跑者1得分。在一些外語的棒球影片中,因為翻譯者未必懂棒球,故偶有將「得分」(係指該"跑者"跑回本壘所得的分數)與「打點」(指該"打者"將壘上的跑壘員送回本壘,某些情況也可能是自己,詳見"全壘打"所得的分數)混淆的情況。
棒球規則條文
擊球員能打出跑完各壘回到本壘的球叫全壘打。多數全壘打球都從左或右外野飛出全壘打牆(因為那裡相較於中外野,離打擊區的距離較短)。裁判人員包括一名主裁判三名壘審和若干名記分員。主審負責使用規定手勢同時喊出“球”或“擊”。司壘裁判員判定安全(safe)和出局(out)。 1869年美國成立世界上第一個職業棒球隊。1871年美國成立全國職業棒攻方隊員擊球後跑完一、二、三壘,回到本壘得1分。如攻方隊員3人出局&無人跑回本壘,攻方得零分,攻方變成守方。[1] 以下有幾種情況在跑者得分時應該要注意計算方式:
- 如果第三個跑者在本壘出局,則該得分不算;但是在第三個跑者在本壘出局前同時間有跑者先回來時,前面有先回來的跑者應記得分。
- 在打者擊出界內球成為跑者後,其他跑者回到本壘,隨後如果發生下列情況,則得分必須取消,且跑者須返回原壘(除非打者未出局而進佔一壘,造成被迫進壘的狀況)。
- 界內球觸及野手前,在界內區域觸及跑者(該跑者被宣判出局)時。
- 界內球觸及野手前,在界內區域觸及裁判時。
- 跑者妨礙了正欲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時。
- 打者跑在本壘與一壘之間的後半段,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界外線內側,裁判員認為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產生妨礙,打者將被宣告出局。
- 任何強迫進壘的跑者、或尚未抵達一壘的打者成為第三出局。
打點的記錄 (棒球規則10-4章): 擊球員的安打、犧牲觸擊、高飛犧牲打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或在滿壘時因四死球;妨礙打擊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使跑壘員給予本壘得分的記錄時,擊球員均給予打點的記錄:
- 無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者,記錄為打點一。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打出全壘打時,應記錄以該全壘打所獲得之得分數相等的打點數。(因此,全壘打之打點數=當時在壘之跑壘員人數+1)
- 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如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仍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反之則無打點。
- 擊球員打成為順封雙殺或逆封雙殺滾地球,縱然使跑壘員返回本壘,但該擊球員不給予打點,但是隊伍得分照算一分。
- 擊球員如擊出雙殺,致使第一出局成立後在一壘(或一壘以外的壘)要使第二出局的傳球因野手漏接之故,該野手被記錄為失誤時,縱然跑壘員得分,對於擊球員仍不給予打點。
- 野手持球過久或做無作用的對壘傳球造成跑壘員得分時,記錄員對擊球員是否給予打點,應參酌下列基準決定之。即跑壘員不管其失慮行為繼續跑壘而得分者,對擊球員記錄為打點,但如果跑壘員一旦停止,發現此失慮行為後,再繼續跑壘而得分者,應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得分,對擊球員不給打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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