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貞訴英國案
德貞訴英國案(英語:)是歐洲人權法院的一起案件。該案件裁決聯合王國的《1885年刑事法律修訂法令》中的第11條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該條款旨在將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的男男性行為界定為刑事罪行。
德貞訴英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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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 | |
判決於1981年10月22日 | |
案件全名 | 德貞訴英國案 |
出席狀況 | 大審判庭() |
雙方國籍 | 英国 |
德貞訴英國案的判決意義重大,其主要表現在:
案件事實
傑夫·德貞()是英國北愛爾蘭貝爾法斯特的一名航海文員和同性戀活動家,當時他被皇家阿爾斯特警察審訊並詢問了他的性行為。德貞於1975年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在1979年舉行聽證會後宣佈歐洲人權法院可以受理他的申訴。1981年4月,由19名法官組成的完整小組舉行了法院審訊聽證會。
案件審理
1981年10月22日,歐洲人權法院認可了歐洲人權委員會的意見,即北愛爾蘭將成年人之間經雙方同意的同性性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的做法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該條規定“每個人都有權力尊重他人的隱私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公共當局不得干涉這項權力的行使,除非是依法和民主社會所必需的原因……為了保護健康或道德。”依據該條款,法院以“15:4”做出了對傑夫·德貞有利的裁決。
它表示“根據北愛爾蘭法律對德貞先生施加的限制,由於其廣泛性和絕對性,除了規定的可能處罰的嚴厲程度之外,與尋求實現的目標不相稱。”然而,該裁決也繼續表示,“這應該由各國自行決定……與此類行為有關的同意年齡的任何適當延長。”
參見
- 歐洲人權法院關於LGBT的判決列表
- X訴英國案
- 北愛爾蘭LGBT權益
- 國際法院或准司法機構所受理LGBT相關案件列表
- 隱私法
- 拉斯基、賈加德和布朗訴英國案
- 史密斯和格雷迪訴英國案
- 薩瑟蘭訴英國案
- 1981年LGBT權益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 Micheal T McLoughlin. . 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 1996-12, 3 (4) [2021-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05) (英语).
- Michael Goldhaber. . .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0813544618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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