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权力决议
战争权力决议(英語:;美国法典第50卷1541–1548页[1]),又名战争权力法(War Powers Act)、1973年战争权力决议(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是1973年11月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用国会的力量约束美国总统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力,该法由联合决议通过。法律规定总统在发动战争前必须通知国会,在国会同意“以书面形式授权宣战”或者“国家面临紧急状况,例如美国领土,财产或其军队遭受攻击”的情况下,由总统发起军事行动。
全名 | 有关国会和总统战争权力的联合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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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 | 第93屆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973年11月7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93-148 |
法律汇编 | 87 Stat. 555 |
立法歷程 | |
战争权力决议规定总统在派出军队前的48小时内必须通知国会,未经过国会授权或者宣战的军事行动不得在当地停留超过60天,到期后于30天内撤离。决议案一开始从国会交到尼克松总统手中后,尼克松使用否决权予以否决,但随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投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推翻总统的决定,成为法律。
有人认定1999年北约轰炸南斯拉夫期间克林顿总统曾违反战争权力决议,但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也拒绝接受上诉。[2]
2011年3月,美军介入利比亚内战。有议员指责时任总统奥巴马未寻求国会批准,违反了《战争权力决议》。白宫回应称,美军在利比亚行动内容有限、为间歇行动,主要从事燃油补给、情报搜集等辅助工作,并不符合《战争权力决议》中对敌对行动的定义。[3][4][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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