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权力决议

战争权力决议英語:美国法典第50卷1541–1548页[1]),又名战争权力法(War Powers Act)、1973年战争权力决议(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是1973年11月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用国会的力量约束美国总统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力,该法由联合决议通过。法律规定总统在发动战争前必须通知国会,在国会同意“以书面形式授权宣战”或者“国家面临紧急状况,例如美国领土,财产或其军队遭受攻击”的情况下,由总统发起军事行动。

战争权力决议
美国国徽
全名有关国会和总统战争权力的联合决议
立法机构第93屆美国国会
生效日期1973年11月7日
引用文献
公法93-148
法律汇编87 Stat. 555
立法歷程
  • 众议院提案:H.J.Res. 542, 克莱蒙特·扎布洛茨 (D-WI), 1973年5月3日
  • 委员会审核:众议院外交委员会
  • 众议院通过:1973年7月10日(244–170
  • 参议院通过:1973年7月20日(75–20)
  • 協商委员会報告:1973年10月4日 参议院同意通过: 1973年10月10日(75–20众议院同意通过:1973年10月12日(238–122
  • 总统否决:理查德·尼克松,1973年10月24日
  • 众议院推翻否决:1973年11月7日(284–135
  • 参议院推翻否决并成为法律:1973年11月7日(75–18

战争权力决议规定总统在派出军队前的48小时内必须通知国会,未经过国会授权或者宣战的军事行动不得在当地停留超过60天,到期后于30天内撤离。决议案一开始从国会交到尼克松总统手中后,尼克松使用否决权予以否决,但随后由参议院众议院投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推翻总统的决定,成为法律。

有人认定1999年北约轰炸南斯拉夫期间克林顿总统曾违反战争权力决议,但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也拒绝接受上诉。[2]

2011年3月,美军介入利比亚内战。有议员指责时任总统奥巴马未寻求国会批准,违反了《战争权力决议》。白宫回应称,美军在利比亚行动内容有限、为间歇行动,主要从事燃油补给、情报搜集等辅助工作,并不符合《战争权力决议》中对敌对行动的定义。[3][4][5]

参考资料

  1. . [2018-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1).
  2. . [2018-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4).
  3. . 新华网. 2011-06-29 [2019-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6).
  4. . BBC. 2011-06-16 [2019-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7).
  5. . 中国日报网. 2011-05-22 [2019-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3).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