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薩克
扎薩克,又作札薩(蒙古语:,鲍培转写:,西里尔字母:;阿爾泰語:;圖瓦語:;系蒙古语词汇意思是“执政”,有酋長及政府之意),是中國清代朝廷授予蒙古貴族和少數藏人、回部(今維吾爾族先民)世袭領主的官职。
扎萨克制度的雏形为明末时蒙古图们汗所立左右翼「五执政」,渐渐演化为蒙古诺颜的官称。
札薩克由朝廷授予,受当地將軍、都統、駐紮大臣的节制。設札薩克的蒙古部落,稱為外藩蒙古,札薩克為一旗之行政、軍事長官,相當於內屬蒙古的總管(旗長)。外藩蒙古的札萨克一般有爵位,大多可以世袭。在新疆的哈密廳、吐魯番廳,朝廷也冊封回部貴族首領為札薩克,視同蒙古之一旗。
旗仿滿洲八旗制而編成,各旗有旗長,亦即世襲之扎薩克,掌理領內之行政,並以協理台吉為之副,佐理旗務。分世管及公中二種。世管者,各旗王公的首長世世承襲其職者之謂;公中者,不拘爵秩之高下,選出其人,特授敕命之謂[1]。
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清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而且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雍正之后,在汉族移民定居的内扎萨克蒙古地区,清政府为避免税赋流入扎萨克之手,实行蒙汉分治。
中华民国成立初期保留了该制度,外蒙古的札萨克在1923年被蒙古人民黨废除[2],1935年满洲国将札萨克制改为旗长制[3],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全面废除札萨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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