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质量单位)

(亦可训读)在秦朝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三百四十一斤也。”[2]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规定:容积的市用单位,1为100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为100市斤即50千克。在近现代常用于棉花的总产量,如1971年全国棉花总产量9000万担。

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的俗字)。一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或者 。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

A. 一(picul)等於一百斤(cattie),即 60.478982 千克

B. 一斤(cattie)重 1 13 常衡 (lb. avoir),一即重 133 13 常衡磅。

现代香港法律也沿用了这两个标准[3]

香港殖民前期,也有一石(stone)为一百二十斤的标准,后为了避免和英国单位英石造成混淆,被1884年的香港法例废除。

注釋

  1. 汉书·律历志》记载,汉时“二十四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2. 沈括梦溪笔谈·辩证一》
  3. .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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