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1]。這個用語常在父母離婚或分開時使用,因父母分開時,子女的撫養權必須作安排。法庭會根據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管教及子女關係等因素將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但另一方亦通常可安排定期與子女見面。而共同撫養權亦是在現今常見和受鼓勵的方式。

在父母離婚時,法院須以管養令在父母之間重新編配父母權利。在考慮每宗離婚個案的個別情況後,法院可以選擇發出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或較罕有的分權令。[2]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2005年3月7日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把一個新的「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取代現行的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及分權令;提倡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仍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教養。[3]父母協議兩願離婚時,需在離婚協議書中訂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行使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參看

参考文献

  1. . [2015-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4).
  2.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 [2017-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30).
  3. 勞工及福利局. (PDF). [2017-07-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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