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
在天主教會,教廷(拉丁語:;或稱為「廷」)是個別教會/地方教會的管理人員與機構組成之團體,主要功能為輔助主教等高級神職人員管理與領導教會。其狹義上指各教區的「教區廷」,廣義上則包含羅馬教廷等實施聖統制的基督教宗派之核心領導機構。
與其他天主教會的機構相同,「教廷」的組織雛形來自於古羅馬。「」(英語對應字為「」,與法院同字)是古羅馬的一種地方統治單位,在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國教後,也負責管理各地方的教會事務。西羅馬帝國滅亡後,原有世俗政治的「」消失,但教會的「」仍延續下來,並演變為今日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文的使用上,「教廷」一詞常等同於羅馬教廷[1],而天主教會本身也如此使用,如聖座在中華民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即稱「教廷駐華大使館」。
教區廷
無論拉丁禮教區或東方禮教區(Eparchy),均設有一個「教區廷」(Diocesan curia)來輔助主教管理整個教區。
教區廷通常包含副主教(通常兼任教區廷的首席負責人)、主教代表、秘書長(Chancellor)、教會公證人、以及財務長與財務委員會。教區主教可視各地實際需求在教區廷增設機構與職位[2]。
在中文環境,教區廷多譯為主教公署,部分教區則命名為教區辦事處(Diocesan chancery)。
宗主教廷
東方基督教的宗主教區和大總主教區設有一辦事機構,稱為「宗主教廷」(Patriarchal Curia),以協助宗主教和大總主教管理自治教會(Sui juris Church),其功能與教區廷略有不同。
除了教區廷具有的單位外,宗主教廷還設有常設性的教務會議(Synod)、禮儀委員會、事務委員會與教務法院[3]。最多三名主教會被挑選在宗主教廷服務[4]。
參考文献
引用
- 外籍神職馬祖善行 感動梵蒂岡 - 中央社 2011/12/21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6-10.
- Can. 469—494 of the 1983 Code of Canon La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Can. 114—125 of the 1990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Can. 87 of the 1990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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