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于1965年8月9日生效,源于1963年颁布的《新加坡邦宪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经 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适用于新加坡)、及《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宪法文本是新加坡宪制性法律中的约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约束性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解释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约束性法源包括软法、宪法惯例和国际公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制定機關新加坡国会
制定日期1965年12月22日
批准日期1965年12月23日[1]
施行日期1965年8月9日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案
法案引用Bill No. B 43 of 1965
呈交者李光耀
首讀1965年12月13日[2]
二讀1965年12月22日[3]
三讀1965年12月22日[4]
現狀:已生效

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立法之司法审查与行政之司法审查。虽然在1980年的一个案例中,英国枢密院认为,宪法第四部分的基本自由应作广义解释,而新加坡法院常怀假定合宪之理念,致使基本自由权利被狭义解释。

宪法第4条写明新加坡宪法为新加坡的最高法律。而在实践中,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以议会主权为特征。

新加坡宪法根据条款的性质,有两种修改的方式。大多数宪法条款在二读、三读过程中,经所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便可以修改。保护新加坡主权的条款,则需在全国公民投票中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总票数的支持下,才能修改。这一要求也适用于第5条(2A)和第5A条,但尚未生效。新加坡宪法第5条(2A)保护部分核心宪法条款,如宪法第四部分中的基本自由,以及与总统选举、权力、维护、免于起诉和免职有关的条款。宪法第5A条授权总统否决直接或间接规避或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宪法修正案。这些规定尚未生效,因为新加坡政府认为民选总统的政治地位尚在演变,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新加坡高等法院不承认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的理论;也就是说,议会有权修改或废除《宪法》的任何条款,即使是那些被认为是基本的条款。

历史

殖民地时期

新加坡于1867年成为英国海峡殖民地的一部分。1867年2月4日颁布的英王制诰(letters patent),是海峡殖民地的“宪法”,设立了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其后,新的诰书在1877年设立了行政会议,并赋予总督委任法官之权。海峡殖民地最后的宪法性文件是1924年的诰书及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5]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新加坡被日本占领。战后,海峡殖民地于1946年解散,新加坡成为英国皇室殖民地。此时,《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Order in Council)是新加坡新的宪法性文件,设立了行政会议和立法会,并首次包含民选成员[6]。《1946年新加坡枢密令》于1948年3月1日生效;同年3月20日,新加坡举行了第一次立法会选举。1955年,英国政府根据林德爵士领导的宪法委員会的报告书颁布了新的《1955年新加坡殖民地枢密令》(即后世所称的「林德宪法」),重新设立了立法会,其议员基本由选举产生[7],但殖民政府保留了对行政、财政、内部安全和执法的权力[8]

1958 年,《新加坡(宪法)枢密令》使新加坡成为大英帝国内的自治邦,设立了新加坡国家元首、总理和立法议会(51名议员完全由选举产生)。

马来西亚时期

根据1963年的《马来西亚协定》,新加坡并入马来西亚联邦,成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州,不再为殖民地[9]。新加坡此时的宪法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及1963年的《新加坡州宪法》[10]。《新加坡州宪法》大部分内容与1958年的《枢密令》相同,但不提及司法机构,因为司法机构由联邦宪法规定[11]

独立后

《1965年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RSIA)于1965年12月22日由议会通过,并追溯至1965年8月9日[12]。《独立法》规范了新加坡的独立立法权和行政权。根据《独立法》,新加坡行政权属于总统,由总统或内阁行使,而此前属于马来西亚国家元首和议会的立法权,则属于新加坡总统国会。此外,《独立法》授权总统“对任何成文法作出他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修改,以适应本法及新加坡从马来西亚分离后获得的独立地位”[13]。此权力从1965年持续到1968年。

新加坡独立后,宪法部分条款依旧源自《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第6(1)条规定,除该法第6(3)条规定的条款外,《马来西亚宪法》的条款“应在新加坡继续有效,但须作出必要的修改、调整、限定和例外,使其符合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后的独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部分规定的“基本自由”适用于新加坡,但关于财产权的第13条被删除,以确保新加坡《1966年土地征用法》的合宪性。《土地征用法》授权新加坡政府强制征用地产[14]

1980年3月11日,新加坡政府整理分散于各个法案中的宪法条文,并整合出版。为了整理宪法条文,司法部长被赋予酌处权,可以合并宪法条文,并根据新加坡的独立地位作出必要或适宜的修改、重新安排条款、或省略重复的、不适当的或不适用的内容[15]。据此,政府颁布了1980年《宪法》再版。此外,总统有权授权司法部长出版更多重印本,纳入当时生效的所有宪法修正案[16]

自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生效以来,已经历51次修订,部分重要的宪法修改如下:

  • 1965年:降低修宪门槛,可由国会以简单多数修改。
  • 1970年:为了保障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成立了总统委员会。1973年,更名为“总统少数民族权利委员会” (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Minority Rights),其主要职能是审查国会通过的法案,以确保法案不歧视任何种族或宗教社群。
  • 1979年:提高修宪门槛,要求修宪案二读和三读时,需当选议员支持比率至少为三分之二。
  • 1984年:引入了非选区议员(Non-constituency Members of Parliament)。
  • 1988年:引入集选区(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ies)。此后,国会部分席位由集选区选出,参选人需要几个人组成团队参选国会议员。角逐集选区议席者的至少其中一人必须是来自少数种族社群。
  • 1990年:引入提名议员(Nominated Members of Parliament),给议会带来更多独立的声音。
  • 1991年:规定总统由直接选举选出。
  • 1994年:设立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庭,使总统得根据内阁建议,就部分宪法问题,征求该法庭意见。
  • 2016年:规定如一社群连续5届或5届以上未有成员担任总统,则总统参选人必须来自该社群。

宪法结构

新加坡宪法分为十四部分(part),如下所示:

部分 主题
I.前言
II.共和国与宪法
III.新加坡共和国主权之保护
IV.基本自由
  • 第9条:生命权与人身自由权
  • 第10条: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
  • 第11条:禁止刑法追溯既往和重复审判
  • 第12条:平等权利与平等保护
  • 第13条:禁止流放,行动自由权
  • 第14条: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 第15条:宗教自由权
  • 第16条:教育平等权
V.政府
VI.立法机关
VII.少数人权利总统委员会
VIII.司法
IX.公共服务
X.国籍
XI.财政条款
XII.反颠覆特权与紧急权力
XIII.一般条款
XIV.过渡性条款

参见

参考文献

  1. A.P. Rajah (Speaker), "Message from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Assents to Bills Passed)",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1965-12-24), vol. 24, col. 557.
  2. Lee Kuan Yew (Prime Minister), speech during the First Reading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Bill,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1965-12-13), vol. 24, col. 37.
  3. Lee Kuan Yew, speech during the Second Reading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Bill,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2012-12-22), vol. 24, cols. 451–455.
  4. Lee Kuan Yew, speech during the Third Reading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Bill, Singapore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ficial Report (2012-12-22), vol. 24, cols. 455–456.
  5. Kevin Y[ew] L[ee] Tan, , Kevin Y[ew] L[ee] Tan (编), , Singapore: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Marshall Cavendish Academic: 27–72 at 37–39, 2005, ISBN 978-981-210-389-5.
  6. Singapore Order in Council 1946 (S. R. & O., 1946, No. 462, UK), dated 27 March 1946.
  7. Singapore Colony Order in Council 1955 (S.I. 1955 No. 187, UK).
  8. Tan, pp. 42–46.
  9.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Singapore 1963 in the Sabah, Sarawak and Singapore (State Constitutions) Order in Council 1963 (S.I. 1963 No. 1493, UK; reprinted as Gazette Notification (G.N.) Sp. No. S 1/1963), which was enacted under the Malaysia Act 1963 (1963 c. 35, UK), s. 4.
  10. Tan, pp. 47–50.
  11. Tan, "The Evolution of Singapore's Modern Constitution", p. 14.
  12.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Act 1965 (No. 9 of 1965, 1985 Rev. Ed.) ("RSIA"), s. 6.
  13. Jack Lee Tsen-Ta, , Singapore Law Review, 1995, 16: 157–211 at 170 [2021-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14. Land Acquisition Act (Cap. 152, 1985 Rev. Ed), ss. 5 and 6.
  15. By the 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1979 (No. 10 of 1979). For commentary, see S. Jayakumar, , Malaya Law Review, 1979, 21: 111–118 [2021-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7).
  16. Constitution, Art.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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