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日本)
著作权法,是对日本的著作权立法的总称。日本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著作人权利和邻接权。
著作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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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 |
種類 | 知識產權法 |
效力 | 現行法 |
內容 | 著作權的內容、發生、效力 |
相關 | 知識產權基本法、伯爾尼公約 |
鏈接 | e-Gov條文頁面 |
著作权人权利
著作权之客体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定义,著作物是指“用创作来表现思想或情感并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领域的原作”。而著作人则是指创作著作物的人。
人格权利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三项人格权利:发表权(日语:)、署名权(日语:)、保持作品完整性权(日语:)。
按照该法律的目录结构,该法所称的“著作权”不包括前述著作者人格权而仅包括著作财产权。
修改
1899年(明治32年),日本政府簽署伯爾尼公約;同年3月4日,日本政府首次頒布《著作權法》(明治32年3月4日法律第39號)。1970年(昭和45年)5月6日,日本頒布新的《著作權法》(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该法律是对舊版《著作權法》(明治32年3月4日法律第39號)的全面修改。
2018年12月30日,随着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11)生效,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告生效[1]。此次修改包括:保护期限从原则上的“作者死后50年”延至“死后70年”,将部分侵害著作权罪由原来的亲告罪改为公诉范围,侵权额度计算细则增设对著作权集体组织适用授权费的规定,不当规避访问控制仿照不当规避复制控制列入制裁,有权对网播音源的二次使用索取报酬[1]。[2][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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