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方面稱《日清修好条規》,是清朝日本同治十年(西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簽訂的雙邊條約。日本大使為大藏卿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直隸總督李鴻章

中日修好條規
《中日修好條規》
簽署日1871年9月13日
簽署地點大清天津
生效日1873年4月30日
失效日1883年?4月30日
簽署者李鸿章
日本伊達宗城
締約方 清朝
日本大日本帝国
語言汉语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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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這是一條平等的條約,甲午戰爭發生前仍具有效力。具體內容大致為:

  • 雙方交換外交使節並在兩國設立領事館。(第4、8條)
  • 互相承認有限制的領事裁判權。(第8、9及13條)
  • 有關通商事宜,仿傚歐美列強的待遇,互相承認。

称谓之争

这是清朝与明治日本签订的第一份条约(条规)。在谈判之际,中方代表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要求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并反对将日本的“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与此相对的,日方代表对于条规中中方使用“中国”一词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要求“约内两国相称,明书国号为正”。对此,中方强硬地回应道:“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改”。中方代表认为“中国”乃是与“大清”对等、对外亦可使用的国号,不能改变。最后双方商定条约起首处以“大清(国)”和“大日本(国)”并称,而中文文本内是否与“大清”同等使用“中国”之称,则随中国之便。[1]

参考文獻

  1. . [2023-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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