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1],或称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昆山砍人案、昆山反殺案、昆山“龙哥”案[2],是2018年8月27日发生于中国江苏省昆山市夜晚的一起刑事案件。事件当事人刘海龙因交通纠纷与于海明发生争执,之后刘海龙用砍刀打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最终于海明反击刘海龙的行为被当地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撤案[3]。此事也引发了中国上的激烈讨论。
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截图。截图时,刘海龙(车旁灰衣男子,正回头望)手里的刀掉落,被于海明(白衣男子)捡到。于海明正持刀向刘海龙冲去。 | |
日期 | 2018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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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1:35左右 |
地点 |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口 |
31.385359°N 121.014031°E | |
别名 | 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昆山砍人案、昆山反杀案、昆山龙哥案 |
类型 | 刑事案件 |
起因 | 刘海龙醉驾后因交通纠纷与行人于海明发生争执。 |
结果 | 刘海龙以砍刀攻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案。 |
死亡 | 1(刘海龙) |
受伤 | 1(于海明) |
主要当事人
死者刘海龙,1982年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事发后被网民、媒体称为“纹身宝马男”、“昆山龙哥”、“花臂男”等[4][5][6],案发前在昆山陆家镇合丰村經營著一家典当行[7][8],居住于昆山陆家镇某小区。刘海龙生前曾留有多次案底,自2001年至2014年间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已超过10年。但其生前也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9]
另一主要当事人于海明,1977年生,陕西省宁强县人,被网友称为“电车男”。案发前同样居住于昆山,在昆山一家名为“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的酒店担任业务经理,负责水电工程。[10]
案发经过
2018年8月27日21:35左右,于海明下班后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与此同时,刘海龙在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皖A·P9G57」的宝马轿车,同车还有三名其他乘客。刘海龙驾车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11]
刘海龙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和踢打于海明,并不顾他人劝阻持续追打于海明,而与刘海龙同车的刘强强随后也参与了殴打。于海明见状被迫还击,并指责刘海龙等人“太欺负人”。[11]
眼见于海明做出抵抗,刘海龙返回宝马轿车的後座取出一把砍刀,开始用刀背擊打于海明,致其受伤。然而在过程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七秒鐘內连砍刘海龙五刀。刘海龙受伤后跑回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兩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汽车。[12]
刘海龙被砍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并倒地。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劉的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出警的民警。据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于海明的同事柯某第一时间在现场报警,于海明也拨打电话,将自己“出事”的消息告诉了工作单位的老板。[12][11]
案发后
事发后,于海明与刘海龙均被送院医治。刘海龙最终于当日伤重身亡,法医鉴定结果为刀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12]。昆山警方当晚拘捕了于海明[8]。刘海龙的姐姐和父亲已去苏州,其母当时还不知此事。刘海龙的一位朋友告诉记者,“刘海龙身后事还未处理,要打官司”。[10]
警方提供的審訊影音檔显示,被拘留期间,于海明表示自己的心情“很低落”。事发后第四天,看守所中的他得知刘海龙的死讯时,以为要“杀人偿命”,开始崩溃大哭,并表示“脑子一下子就蒙了”“从来没想过这辈子会杀人”[11]。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一系列流言,其中以“刘海龙与涉黑团伙‘天安社’有关”的传言流传最广。但据天安社核心成员表示,刘海龙与天安社毫无关联[8],而且天安社早在2017年3月就已经被北京警方取缔。[13]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争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该事件也引发了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支持正当防卫说的一方认为,整个案件具有连续性,不可将于海明夺刀及砍杀的行为分开来看。另外,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海明夺刀后仍可能感到不安,不能排除刘海龙事后再寻机报复的可能,甚至不能排除刘海龙跑向汽车的目的是否包含寻找更多武器,或呼叫车上人员下车继续殴打于海明,故砍杀刘海龙的行为仍属正当防卫(一般称为“特殊防卫”)。[14]
反对方则认为,若当事人的防卫发生在侵害之前,则属于假想防卫;若侵害已经过去,就属于事后防卫。亦即在本案中,于海明抢过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均属正当防卫;但当对方驱离时还追着砍,则可能构成防衛過當(故意伤害)。[14]
调查结果
2018年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警方通报》。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报中还表示,刘海龙的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未砍中的两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于海明事后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综上,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另与刘海龙同车并参与殴打于海明的刘强强被行政拘留十日。[12]
同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布通报。通报中认定于海明的行为确属正当防卫,并认为警方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15]。9月2日,昆山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表示,警方已经解除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于海明“身体状态良好”[16]。于海明就职的昆山一品宴会中心表示会为他保留职位,也会尊重他个人的意愿[17]。
其他
事件发生后,微博用户“李嘉臣”发布消息称“骑车者于海明家庭困难,已向其哥哥资助30万供孩子看病”[18]。但《新京报》记者采访于海明的哥哥,证实此为假消息,于海明的哥哥从未接受别人的资助[19]。之后新浪微博表示“李嘉臣”“发布不实信息且情节恶劣”,对其进行了永久禁言处理[20]。随后迫于压力,发布诈捐信息的当事人李某涛(即“李嘉臣”)到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1]。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
2018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有关,本案位列其中[1]。
参考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12-19 [2018-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 (中文(简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11-27 [2020-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中文(简体)).
- . 央视网. 2018-09-01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中文(简体)).
- 张丰. . 新京报. 2018-08-29 [2019-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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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上風. . 世界新聞網. 2018-08-30 [2019-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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