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銀行
概要
銀行法中單稱「銀行」,但在銀行法與該法命令以外之法令,「銀行」原則上(非銀行法上的銀行)包含長期信用銀行(長期信用銀行法18條),因此用「普通銀行」來指稱銀行法上的銀行(更生特例法2條1項1號、合併轉換法2條1項1號、振替法262條3項等)。
業務範圍
普通銀行經營以下業務,且不能經營其他業務。
- 銀行業
- 附隨業務 : 銀行業的附隨業務。
- 債務保證或單據承銷
- 有價證券(第5點規定對象與短期社債等除外)買賣(有價證券相關衍生品交易除外)或有價證券相關衍生品交易(限投資或書面代理)。
- 有價證券貸款
- 國債、地方債、政府保證債(以下通稱「政府債券」)的有價證券發行(賣出目的除外)或政府債券發行業務
- 金錢請求權之取得或轉讓
- 某些作為指定金錢請求權之標的資產之證券化商品承銷(賣出目的除外)或相關的有價證券發行
- 短期社債等取得或轉讓
- 有價證券私募業務
- 地方債或社債等其他債券發行或管理委託業務
- 其他金融業者(外國銀行除外)業務(第11點除外)代理或仲介(限定銀行法施行規則13條所規定之事項)
- 外國銀行業務代理或仲介
- 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公司等資金儲蓄外的其他資金相關業務
- 有價證券、貴金屬外的其他物品保管
- 產業轉移
- 貨幣兌換
-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價證券相關衍生品交易除外)(第5點規定對象除外)
-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價證券相關衍生品交易除外)仲介、代理
- 利息、貨幣價格、商品價格、碳排放價格以外的期貨和遠期合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排放權衍生品交易(第19點「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第5點與第16點業務除外)
-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仲介、代理(第17點業務與利用上市商品組成產品之商品市場的部分店頭商品衍生品交易仲介、代理除外。)
- 有價證券相關店頭衍生品交易(與有價證券相關店頭衍生品交易相關之有價證券在第5點規定與短期社債等以外的情況時,僅限於差價合約交易。第21點相同)(第2點之業務除外)
- 有價證券相關店頭衍生品交易仲介、代理
- 機械類以外物件的融資租賃業務
- 第22點業務的代理或仲介
- 其他業務
- 投資諮詢業務
- 其他證券相關業務(附隨業務除外)
- 自願信託相關業務
- 碳排放權取得或轉讓等契約簽訂或其仲介、代理業務(附隨業務除外)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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