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背景
本條約在中國、朝鮮和美國三國互動、協商的情況下達成。朝鮮王朝在1870年代以前实行鎖國政策,但在1876年,日本以武力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成功打開朝鮮的國門。此后西方列强纷纷进入,《朝美修好通商條約》就是在这个基礎上簽定的。在协商中,中国清朝代表李鴻章要求在条约中載入“朝鮮是中國屬邦”一句,但由于受到美国代表薛斐尔的反对,決定朝鮮政府在該條約外,另外發布照會表明中朝之間的宗藩關係。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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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色,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 “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及施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南氏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官民一体均沾”
- 美国人享有在朝鲜居住和领事裁判权
- 朝鲜要为美国来往船舶提供停泊、救 护、饮食和保护美国公民的义务
- 美国在朝鲜享有「最惠国待遇」,进口货物「有关民生日用品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十」之低率关税。
参见
- 《中美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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