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英語:)是1925年6月5日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9号公约(C019)。[1][2]公约于1926年9月8日生效。[3]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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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25年6月5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26年9月8日 |
締約方 | 挪威、根西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法语 英语 |
內容
公约[4]第一条规定会员国对任何另一会员国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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