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驥 (洪武進士)
李驥(1367年—1436年),字尚德,中書省兖州郯城縣(今山東濟寧市兖州区)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李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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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河南府知府 | ||
籍貫 | 山东郯城縣 | |
字號 | 尚德 | |
出生 | 1367年 中書省兖州郯城縣 | |
逝世 | 1436年 河南河南府 | |
親屬 | 李鄰(子) 李泰(孫) 李撝謙(曾孫)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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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洪武十八年,登進士二甲第一百零三名(《明史》等記載為洪武二十六年舉人,為誤[1])。後授予戶科給事中,洪武年間管理市場盤問商旅極為苛刻,李驥上奏請求停止,不久被告發違紀免職。建文帝即位後,李驥被舉薦為新鄉縣知縣[2],任內安撫流民,提供農具從事生產,數千人因此返回家園[3]。李驥母喪丁憂,當地官員百姓先後四次上奏請求留任,但沒有獲得批准。李驥丁憂期滿後,永樂二年,改任東安縣知縣,任內為民請願、重修東安縣城防大門[4],因此獲得吏部侍郎李昶等人舉薦,升任刑部郎中。因事牽連,被貶保安衛[5]。
洪熙元年,明仁宗批准起用,李驥擔任監察御史,期間上書十條治國安民策略,獲得採納。宣德五年(1430年),李驥前往巡視糧倉,發現軍人高祥偷竊軍糧,李驥將其逮捕、嚴加拷問。當時按《大明律》規定軍官犯罪需請旨奏報,但李驥未經程序就審查,被定“應奏不奏”,被罷免[6]。與此同時,高祥父親散播謠言,稱高祥與張貴等人一同盜竊,李驥接受了張貴賄賂,所以只罰高祥一人。刑部侍郎施禮提議將李驥處死。李驥上書申辯,明宣宗接受申辯、並要求施禮與都察院再次調查,最終證明了李驥清白。明宣宗斥責了施禮、恢復李驥官職[7]。
宣德五年十一月,李驥升任河南府知府。任內政績突出,之前河南府境內有盜竊,李驥建立火甲制度,明確如果一戶被盜,由戶所在甲的百姓全部負責賠償[8]。而一旦查出盜賊,就在其家門上寫“盜賊之家”字樣[9]。此外他還撰寫《勸教文》宣揚教化,之後民風大變,河南府境內路不拾遺。其境內有伊王府,伊王朱顒炔多次用私事託付李驥,李驥均不聽從。伊王府的內臣與兵士經常為害百姓,也被李驥阻止,因此特別忌恨李驥。有一年冬至,朱顒炔命李驥在四更時分去王府行禮,李驥如期抵達,朱顒炔卻誣陷其遲到,並將其捆綁懲罰,次日才釋放。李驥將此事上報明宣宗,宣宗大怒,下詔斥責朱顒炔,並將伊王府的承奉、長史、典儀等逮捕入獄[10]。
李驥為官端正謹慎,在河南府任職六年後去世,享年七十歲。死後當地官員百姓為其吊唁失聲痛哭[11]。死後由楊榮撰寫《河南府知府李君驥墓志》,收錄於《國朝獻徵錄》(卷之九十三)。
轶事
李驥對自我品格要求很高,在河南府任內,他在官署後面種上松、竹、梅,每次做完公事,常在那裡停留。他稱“三友加上我一人,豈不是四友麼?”於是將自己居室命名為“四友堂”[12][13]。蕭良有在其《龙文鞭影》中有詩《九佳》,內有“四友題署,三畏名齋。”即記錄此事[14]。
参考文献
- 刘廷銮,孙家兰编. . 济南: 山东文艺出版社. 2014.12: 2–3. ISBN 7-5329-4771-8.
- 新乡县史志编纂委员会编.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05: 323. ISBN 7-108-00439-9.
- :政协郯城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 . 政协郯城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 2003.12: 57–58.
- (清)周家楣,(清)缪荃孙等编纂. .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 1987.12: 687. ISBN 7-5300-0243-0.
- (清)周家楣,缪荃孙编纂. .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 1987.12: 2610.
- 张宜著. .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4.03: 82. ISBN 978-7-201-08408-4.
- 王春华著.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2.09: 407. ISBN 978-7-5073-3622-1.
- 车吉心等主编. .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9.07: 431. ISBN 7-5328-0682-0.
- 临沂市人民政府主修;临沂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纂. . 北京:中华书局. 2001.11: 1685. ISBN 7-101-03162-5.
- 李洪波译注. .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2016.04: 277-278. ISBN 978-7-5099-0741-2.
- 吴传玺,薛宁东主编. . 历史教学社. 1992.09: 80–81.
- 潘武,屠元礼编选;鲁竹点评;中华书局编辑部编. . 北京:中华书局. 2002.01: 7. ISBN 7-101-03053-X.
- 袁林,沈同衡编著. .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1988.04: 839. ISBN 7-5382-0388-5.
- (明)萧良有原著;赵建黎,华山注. .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8.02: 136. ISBN 7-224-04365-6.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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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遵義 |
明朝河南府知府 宣德年間—1436年 |
繼任: 袁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