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

林若亞英語:Novia,1977年8月7日),臺灣模特兒女演員實踐大學服裝設計學系畢業。擔任學校畢業展模特兒被挖掘出道。

林若亞
女演员
英文名Novia
昵称若小亞
国籍 中華民國
出生 (1977-08-07) 1977年8月7日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縣
(今新北市
职业演員模特兒
语言國語英語臺語客語
母校實踐大學服裝設計學系學士
配偶孫志浩(2016年結婚)
活跃年代1998年至今
经纪公司寶麗來國際娛樂
网站林若亞部落格

作品

電視劇

年份頻道劇名飾演
2009年客家電視台十里桂花香林貴美
2009年中視閃亮的日子白秀蓮
2010年民視新兵日記邱靖雯
2011年華視艋舺燿輝詹益姍
2011年臺視/三立醉後決定愛上你QQ
2011年中視閃昏洪子蕙
2011年臺視/三立勇士們徐眉
2012年臺視陽光正藍芳華
2013年客家電視台陂塘杜明非
2013年三立都會台幸福選擇題熙莉
2014年大愛電視春暖向陽天徐潤蓮
2015年湖南衛視美麗的秘密莎莎
2016年八大綜合台我家是戰國白莉琪
2016年公視今晚,你想點什麼?莉娜
2016年大愛電視我和我母親林美麗
2017年公視數到十 讓我變成沈曉旭沈曉旭
2018年大愛電視曾經 我們一起12歲陳翠瓊

電影

年份片名飾演
2010年台北星期天女警
2012年命運狗不理
2013年黑道上錯身黑虎

MV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的起因於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2005年的「執行業務」收入30萬元新台幣全都花在治裝等支出上,並無獲利,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和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認為她的收入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仍要求補稅五萬餘元。林若亞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於是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所得稅法」係指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違憲係指如果是為了營利所付出的「必要費用」超過12萬8千元時,相關規定並未准許民眾以列舉方式申報扣除之條文內容,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須於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1][2][3]

注解

  1. 林偉信,爭稅釋憲 大法官認定執行業務所得都可列舉扣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國時報,2017年02月08日
  2. 法庭中心╱臺北報導,志玲姐姐別哭 林若亞薪資列舉扣除釋憲成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蘋果日報,2017年02月08日
  3. 記者潘千詩╱臺北報導,名模林若亞爭稅勝利 大法官:執行業務所得可列舉扣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三立新聞網,2017年02月08日

外部链接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林若亞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