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約

查約1472年—1530年),字原博,号毖斋,浙江杭州府海寧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查約

大明福建左布政使
籍貫 浙江杭州府海寧縣
出生 九月初八日
逝世 嘉靖九年
配偶 娶邬氏
出身
  • 弘治八年乙卯科舉人
  •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同進士出身
著作
  • 《毖斋集》

生平

浙江鄉試第四十名舉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中式壬戌科會試第一百三十一名,三甲第一百一十九名進士[1][2]。正德七年(1512年)八月以南京刑部署郎中出为福建按察司佥事,十四年平定邵武衛軍士骚乱[3]。擢山东副使。嘉靖二年(1523年)五月起复江西提学副使,四年七月升福建布政司左参政,七年正月升本省左布政使,八年十二月升應天府府尹,九年三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未赴任,因囚犯林汝美等人逃狱,出面拦阻被杀[4][5]

家族

曾祖查宗浩;祖父查實;父查益。嫡母曹氏;繼母王氏;生母孫氏。具庆下[6]

参考文献

  1. (明)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七十二》:正德十四年三月,初福建邵武府推官高琏欲夺管粮通判冯希哲事任,遂有隙。及希哲别差,琏代之,欲以事陷希哲。会邵武卫军士告支月粮,琏故为延缓,谓出希哲意,众军怒,因教场会操日,王福生等遂拥众三百人入府欲殴希哲,不获,阖城门穷索,希哲为所执,又疑教谕洪鼐、知县萧泮等为希哲营救,亦执而殴之。分巡佥事查约等临谕,众军始散。至是镇巡官捕福生等按问,具狱以请,且劾约及参议陈炫、都指挥周钦等防范弗严,宜究治。都察院议覆,诏福生等首倡乱阶,当处死,姑从轻,各械发边卫永远充军。约、炫、钦俱逮问,希哲改别府,琏罢黜。未几,建宁、福州悍卒效尤,相继煽乱,亦指此为口实云。
  4.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十一》:嘉靖九年三月乙巳,升应天府府尹查约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时约任福建布政,以重囚反狱被害,事闻,乃升山东左布政邵锡为右副都御史代之。
  5. 《闽书》:查约字原博,海宁人。弘治进士,以南刑部郎出为福建佥事,治异等,延平、邵武暨福州军相继煽乱,约以单车申谕,衆咸戢服。擢山东副使,进福建左布政使。岁洊饥,下令诸司掾上纳者悉出榖,分贮诸仓备赈。擢抚山东,未行,侯官人林汝美以杀妻论死,系狱中,又车二小剧盗也,与汝美同系,二囚私赂守狱,卒寛其械,遂藏兵瓜中,率衆破狴犴出,杀令,复破府中狱,出衆囚相与趋南门,将入海,约自以故有徳于闽,出为化诲,言未脱口而刄已陷胸矣,闽人立祠祀之。
  6.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五年進士登科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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