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酒度
歷史
用proof一詞衡量酒度起源於16世紀的英格蘭,其用法來自於對本義“驗證”的引申。當時的酒類飲料隨含酒精量的不同適用於不同的賦稅標準,而測試酒精量的方法則是將黑火藥浸入酒中,若從酒中取出後火藥仍能點燃,則可認爲該酒具有高酒精度數並應課以重稅。[1]由於黑火藥並不會在酒精濃度低於57.15%的酒中燃燒,因此該濃度的酒被定義爲具有100標準酒度。[2]
自18世紀至1980年1月1日止,英國換用比重測試酒精度,而火藥法則在1816年被廢除。[1]按新的做法,具標準酒度的酒精飲料之比重爲12⁄13,對應的密度是923 kg/m3,與57.15%的酒精濃度等價。[3]由於57.15%非常接近4⁄7(約0.5714)。在轉換酒精濃度至標準酒度時可直接乘以7⁄4或1.75。舉例來說,100%純度酒精的標準酒度爲175。而含酒精量40%的飲料則有70標準酒度。
美國在1848年建立起了自己的標準酒度系統。與英國不同,100標準酒度對應的酒精濃度是50%。[1]酒精濃度爲40%的飲料因此在美國標準中具有80標準酒度。
時至今日,以標準酒度衡量酒精量的做法已較爲少見,絕大部分酒類都會在包裝上標識其酒精濃度。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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