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維修基金

樓宇維修基金葡萄牙語:,葡文縮寫:FRP),是負責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提供資助的基金。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1]原屬於行政長官監督,2021年2月1日起改由運輸工務司監督。

樓宇維修基金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標誌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任利凌
部門資訊
部門性質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
成立年份2007年
所屬部門運輸工務司
總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

職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在管理樓宇維修基金時擁有以下職權:[2]

  • 徵收收入,並許可基金履行職責所需的開支;
  • 通過基金的本身預算案及其修改,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 編製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 就不屬其本身職權範圍內但有利於基金妥善管理財務的措施,向監督實體提出建議;
  • 取得對開展其職責範圍內的活動屬必要的不動產及設備;
  •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 議決所有與基金有關且未被法律規定為不屬其職權的事宜。

另外,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授權主席,以便許可許可金額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的開支,但對行使此授權所作的行為,須在隨後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中予以追認。

組織法例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2007年3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2007年4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 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2008年8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 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2008年9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 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2009年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 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2009年11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 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2010年2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 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2011年1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 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2012年1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 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2013年1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 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2013年3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僭建物自願拆缷資助計劃規章》。
  • 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2014年2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 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2014年10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經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 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2015年1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 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及第六條。
  • 第3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經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第二條。
  • 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經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
  • 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經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
  • 第3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經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第二條。
  • 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2015年10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經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及第四條。
  • 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2017年1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 第10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2017年5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 第39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2017年11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 第26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2018年11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 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 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資助計劃規章》。
  • 第1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 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2021年11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 第49/2022號行政法規(2022年11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運作

樓宇維修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委員為財政局的代表,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房屋局局長在其屬下的公務人員或服務人員中指定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有關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法定成員

主席

主席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局長擔任,現任主席為任利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其他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外部連結

参考文献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2020-04-04] (中文(繁體)).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bo.io.gov.mo. [2020-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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