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正职,通称“正部级”、“正省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三高级别的干部,对应级别为八级至四级[1]。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正部级公务员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正职领导,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常务副职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省级行政区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直辖市市委书记、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直辖市市长、直辖市政协主席均属于正部级[2]。
相应职务和机构
以下列出的正省部级、正战区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均属于正部级。部分正省部级单位的常务副职领导也高配正部级,一般这种情况会出现在该单位正职领导高配副国级及以上时。
正省部级单位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中共中央职能部门
- 中共中央办事机构
- 中共中央派出机关
- 部分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人民日报》社、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 部分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办事机构
- 多数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 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部分群众团体机关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共省级党委、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政府、政协省级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之地位类似于正省部级。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立法会主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相当于省部级正职。
待遇
住房面积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正部级220平方米。
公务用车
1994年,根据相关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则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2004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办公面积
200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央机关正部级、副部级干部办公室分别不能超过每人54平米和每人42平米。
差旅
2014年1月6日,财政部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乘飞机时可坐头等舱,乘火车时可乘坐软席、动车商务座。住宿时,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