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英語:)是1983年6月20日第六十九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C159)。[1][2]公约于1985年6月20日生效。[3]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 |
---|---|
簽署日 | 1983年6月20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85年6月20日 |
締約方 | 挪威 |
保管方 | 国际劳工局局长 |
語言 | 法语 英语 |
内容
公约[4]第二章列明了公约相关原则,规定缔约国应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该政策应致力于保证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以及增加残疾人在公开劳工市场中的就业机会,且该政策应基于机会平等的原则。
公约第三章列明了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