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國籍法
比利時國籍法乃是根據《有關比利時國籍的法案》訂立[1],旨在確立比利時公民的定義,以及規範加入和退出比利時國籍的方式。
比利時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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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聯邦議會 | |
有關比利時國籍的法案 | |
制定機關 | 比利時聯邦政府 |
制定日期 | 1984年6月28日(新國籍法) |
施行日期 | 1985年1月1日(新國籍法) |
現狀:已施行 |
歷史
最早的一套《比利時國籍法》於1932年12月14日頒布,並曾於1951-67年間六度修訂。在1967年第六次修訂前,舊國籍法主要依循父系血統主義,以辨別比利時公民身份。
由於原來的舊國籍法無法適應比利時的長遠發展,比利時聯邦政府於1984年另訂一部新的國籍法,成為現行的《比利時國籍法》,於同年6月28日正式通過。隨後,該法案亦獲得比利時國王御准,於1985年元旦起取代舊國籍法[2]。自1991年起,新國籍法曾多次修訂,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8年。
取得比利時國籍
舊國籍法
所有在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即舊國籍法仍然生效時)出生人士,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才能憑出生而取得比利時國籍[3]:
- 婚生:其父親必須具備比利時國籍
- 非婚生:生父/母其中一方必須具備比利時國籍,並已向當局申報撫養權[4]
而根據新國籍法的過渡條文,於1967年1月1日(即舊國籍法最後一次修訂生效日)至1984年12月31日前出生、並且具備上述條件人士,於1985年1月1日起仍為比利時公民。
新國籍法
而自1985年1月1日(新國籍法生效日)起,循出生而獲授予比利時國籍的對象有所擴大,詳列如下[5]:
- 於比利時出生,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備比利時國籍,不論婚姻狀況
- 於原比利時殖民地出生,但以該等殖民地的獨立日為限:
- 比屬剛果:1960年6月30日前
- 盧旺達-烏隆迪:1962年7月1日前
- 於海外出生,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備比利時國籍,並於該人5歲前向當局作出申報(若沒有及時申報,只有該人在18歲前未曾持有其他國籍的情況下,才獲保留國籍)
此外,若該人於比利時出生,但父母有外國國籍,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特定條件,亦可憑出生而成為比利時公民:
- 在18歲前退出或未曾持有其他國籍
- 父或母最少一方亦於比利時出生,且於該人出生前10年,有最少5年在比利時合法定居
- 父母均於外國出生,並已於比利時合法定居最少10年,以及在該人12歲前向當局作出申報
- 由出生於比利時的外國人領養,且於該人被領養前10年,有最少5年在比利時合法定居
憑出生以外途徑
按照新國籍法的規定,18歲或以上的外國人若要成為比利時公民,可按照所需條件,循聲明或歸化途徑入籍[6],分別在於政府只對受理歸化與否,才具有酌情權。
按照現時的情況,循聲明途徑入籍為外國人成為比利時公民的最主要途徑,每年大概有3-4萬宗個案。目前,該等移民主要來自敘利亞、摩洛哥、羅馬尼亞、伊拉克及阿富汗[7]。
而對於18歲以下的外國人而言,若其父或母任何一方成功循以下途徑入籍,他們將一併成為比利時公民[8] 。
聲明
外國人若要循聲明方式成為比利時公民,只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可:
- 自出生起已在比利時居住
- 已於比利時住滿5年,並符合當局訂定的語言能力、經濟能力及適應當地生活的指標
- 已於比利時住滿5年,並與比利時公民結婚最少3年,則僅需符合適應當地生活的指標
- 已於比利時住滿10年,則僅需符合語言能力,以及適應當地生活的指標
- 若為退休、殘疾人士,則僅需於比利時住滿5年
有關聲明儀式的內容,詳見下文「入籍儀式」部分。
歸化
歸化亦是外國人加入比利時國籍的另一種方式,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特殊條件,並通過歸化委員會的審批[9]:
- 必須為當局認定、有助增強比利時國際形象的特殊人才(包括運動員、科學家等)
- 必須解釋無法循聲明途徑入籍的原因
由於歸化入籍方式專為特殊人才而設,申請人獲豁免居留期要求(而在2013年元旦前,則仍需在比利時住滿3年)。
已停止受理的入籍方式
- 與比利時公民結婚而直接入籍(隨舊國籍法失效,而於1985年1月1日起取消)
- 18-22歲持多重國籍人士,循國籍選擇手續入籍(2013年起取消)
恢復比利時國籍
除了依法被剝奪國籍外,其他自願或被自動退出比利時國籍的人士,均可申請復籍,要求如下[10]:
- 在比利時住滿一年
- 必須解釋申請復籍的原因(除了因為未有申報在海外居住而被自動退籍,但目前已返回比利時居住的人士)
喪失比利時國籍
若符合下列三種情況的其中一種,有關人士將喪失比利時國籍[11]:
- 自行退出:年滿18歲、並已取得其他國籍的比利時公民,可向當局申請退出比利時國籍。
- 強剝奪:若在申請入籍時弄虛作假,並被查出,或在入籍後干犯可判處5年或以上監禁的嚴重罪行,將被剝奪比利時國籍。
- 自動退出:若比利時公民在海外出生及居住、具有多重國籍,而且沒有在18-28歲期間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申請/續領比利時護照或/及身份證
- 受僱於比利時駐外機構或公司
- 向比利時駐外機構申報保留國籍[12]
他們將被自動退出比利時國籍。
此外,若父母均喪失比利時國籍、兒童被外國人領養,以及原先為無國籍的比利時兒童在18歲前獲得其他國籍,18歲以下兒童亦會因而失去比利時國籍。
上述人士(除了被強制剝奪者)雖然已經退出比利時國籍,但不論是否有意復籍,仍具有在比利時的永久居留權[13]。
有關多重國籍的規定
自2008年4月28日起,比利時全面容許公民持有多重國籍,但具體仍受限於相關第三國的國籍法規定[14]。此前,比利時公民可持有的多重國籍,僅限於奧地利、丹麥、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西班牙及英國。
而按照2007年6月9日前的規定,比利時公民不能持有多重國籍,否則會被自動退出比利時國籍。
申請入籍及相關儀式
不論申請入籍途徑,申請人均需提交以下證明文件副本,以作核實:
- 身份證副本(編號字軌必須為B、C、D、E/E+、F/F+或M,代表申請人具永久居留權,並已滿足定居年期)
- 出世紙(在原籍國具法律效力的核證副本)及以比利時法定語文翻譯的副本[15]
- 語言能力證書(申請恢復比利時國籍人士獲豁免)
若申請人初步成功申請入籍,申請人必須於居住地所在的國籍登記處,出席聲明儀式,並親自以法文或荷蘭文,書寫及簽署以下聲明書,內容如下:
法文版(具法律效力):
荷蘭文版(具法律效力):
英文語意如下:
中文語意如下:
本人謹此聲明加入比利時國籍之意願,並必遵行憲法、比利時法律,以及歐洲人權公約。 |
而在聲明儀式完成後,有關申請會提交予檢察官作犯罪紀錄審核。一般而言,若在聲明簽立後4個月內沒有收到任何決定書,或獲發「正面決定書」,即算成功入籍。隨後,相關人士會獲邀辦理公民身份證,而名單亦會刊憲生效[16]。
若因獲發「負面決定書」而入籍失敗,申請人亦可向法院上訴,尋求推翻此決定。
比利時公民的權責
比利時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 具備歐盟公民身份
- 可於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
- 參與歐盟及比利時國內各級選舉
- 在海外急需協助時,若比利時於該國並無設立駐外機構,可向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同類機構求助
- 合資格申領(及續領,在海外亦然[17])比利時護照及身份證,當中前者可於全球187個國家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18]
- 在加入市籍後,可享用所在市鎮的各種公共服務
然而,比利時公民亦須遵守國內及歐盟法律;此外,外國人在完成入籍手續以後,亦必須第一時間加入居住地的市籍。
參考資料
- . 1984-06-28 [with later modifications]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 Revue du Notariat Belge. (PDF). September 1984 [2021-07-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18).
- FPS Foreign Affairs. .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5).
- FPS Foreign Affairs. .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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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bel. .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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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 The Belgian Chamber of Representatives. 2006-05-01 [2007-11-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5-11-12).
- FPS Foreign Affairs. .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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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December 1980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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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bjectif ASBL. .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4).
- . 2013-12-21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 (PDF). Henley & Partners. [2021-07-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08).
外部連結
- 有關比利時國籍的資訊(比利時司法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有關比利時國籍的資訊(比利時外交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入籍統計數字(比利時統計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