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與管轄權 (民事訴訟)
審判權
審判權是將全國的所有民事法院視為一個整體,就特定訴訟是否應由民事法院審判的問題,也稱為「抽象的管轄權」。若具體訴訟案件被定性為行政或刑事案件,則民事法院對該案件即無審判權。通常審判權的衝突會發生在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間,又可以分為「審判權的積極衝突」和「審判權的消極衝突」二者,前者係指民事和行政法院就具體訴訟均認其有審判權,後者則相反,即民事和行政法院就具體訴訟均認其無審判權。實務上所發生的審判權衝突大部分屬於後者,前者則相當罕見。因為審判權的消極衝突可能使人民求助無門,對其權利保護至為不利,因此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針對此情況設有相關配套之規定。
審判權欠缺
欠缺審判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如果欠缺審判權,法院未為駁回而為本案判決者,該判決為無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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