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防护
民事防护,简称民防,是一种由人民自行組成保護自己家園的編組;後來是由政府編組團隊保护平民免遭战争、自然灾害等事故的行为。它包含一系列紧急措施,如预防、缓和、准备、回应、紧急疏散和恢复。
民防意識在西方各國始於二十世紀初,當時中國保安團亦有初步探討,但要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基於防備空襲才普遍編組民防部隊,並於冷戰時代為防備核武器攻擊而長期維持。隨著冷戰結束,某些國家民防部隊被解散,而另一些國家民防部隊則將重點轉移到各種天然和人為災害管理。
在中国大陆,这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防空(简称“人防”)和中国红十字会负责。
在中華民國有民防團和各縣市民眾自組的守望相助隊、救難協會、救助協會、急難協會、山難協會、水上救生協會、聯合負責。一般保安和民防工作由警察局主導,但是在災害與急難現場,統一由各縣市消防局負責調度指揮,其他單位則是協同配合執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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