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常所得假說

恆常所得假說英語:,縮寫為 PIH),由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傅利曼所發展出的消費理論,在1957年提出。所謂的恆常所得(permanent income)是指長期的預期平均收入。簡單來說,這個假說認為,消費者做出的選擇,它所形成的消費模式,是由消費者的永久收入(permanent income)的改變來決定,而不是暫時收入的改變。這個理論的主要結論是,暫時性的收入改變,對消費支出行為只會有很小的影響,但是永久收入的改變,對消費支出行為則會有很大的影響。

概論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曾經提出「總合消費的數量主要是由總合收入的量來決定」這個論點。根據凱恩斯的看法,消費支出只受當期所得的影響。但是在實證資料上,這個論點的說明性不足。由家庭收支調查的資料,得出的消費函數,自發性消費支出大於零,邊際消費傾向較小。反之,由國民所得統計所畫出的消費函數,自發性消費支出幾乎等於零,邊際消費傾向的值則較大。

典型的凱恩斯消費理論不能解釋當美國的實質收入增加時,儲蓄率恆常不變的狀況。為了修正凱恩斯的看法,以及解釋實證資料,在1940年代至1950年代間,經濟學家提出許多新的模型,其中最著名的是生命週期假說與恆常所得假說二者。這兩種模式都假設,家庭消費支出主要決定於正常所得,其基本假設類似,因此有人將這兩種模型合併,稱為生命週期-恆常所得假說(Life Cycle-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1]

米爾頓·傅利曼在1957年出版《消費函數理論》(A Theory of the Consumption Function),提出了恆常所得假說。當時其他假說中,有很多都被包括進這個假說中,被當成一種特例處理,當時的實證資料也支持他的理論,因此這個假說很快就在總體經濟學界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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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Robert E. Hall. 86(6). 1978. |journal=被忽略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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