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精卫国民政府国旗
汪精卫国民政府国旗有兩個版本。1940年初版是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加有「和平反共建國」小黃旗,以區別第三次蔣中正內閣政府的旗,以免戰場上被日本支那派遣军誤傷。1943年2月5日把「和平反共建國」小旗取消,汪精卫国民政府改走國共合作路線,與延安中共政府及其敵後根據地保持友好。[1]
用途 | 民用旗(陸)、政府旗(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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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2:3 |
啟用日期 | 1940年 |
形式 | 带有附加三角旗的中华民国国旗(1943年2月5日前) |
用途 | 民用旗(海陸)、政府旗(海陸) |
比例 | 2:3 |
啟用日期 | 1943年 |
形式 | 没有附加三角旗的中华民国国旗(1943年2月5日后) |
歷史
其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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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許劍虹. . 風傳媒. 2022-09-04 [2023-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4).
- 宋淇涵. . 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编). .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17.
- 山西省公署秘書處情報室. . 1931: 17 (中文).
中國新中央政府,其國旗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在事變中為與重慶方面之旗有所分別,乃在該旗上附加以黃色三角旗,上有「和平反共建國」六字中四字或六字,以明其標識。自事變以來,皇軍與高揭青天白日反抗勢力相戰,我佔領地區內,見有敵性之標識,斷乎取締之,而新中央政府之國旗仍舊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則前線將兵無論矣,即國民亦有難忍之情感,且於取締治安之點,亦有極不便與困難。然而以汪精衛氏為中心之新中央政府,非革命也,乃以繼承國民政府法統,為根本方針,在使中華民國之更新上,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國旗,亦系理論與維持民心繼承法統之當然,且立於日華善鄰基調之上之新中央政府其國內問題,以青天白日旗為適當,而僅用此旗者,系由於大乘的精神,以此為更生中國之國旗,而再確認之,並可協助新中央政府之發展,然事變今仍在繼續中,則於我方作戰及警備之必要上,不可不明晰判別新中央政府國旗,與交戰敵人之旗,因而新中央政府方面不問為國旗、軍旗、黨旗,如為青天白日旗者,暫附以宜揚和平、反共、建國意義黃地三角旗之標識,以與敵性之青天白日旗有所區別,此亦當然之事。而在繼續作戰中,有絕對之必要,日本對於新中央政府採用青天白日旗,有善意諒解,而對於日華雙方,宜善於諒解之為要,同時不可不認識中央政府,自動的附以標識之事實。
- 周佛海. . 南京市档案馆 (编). .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2: 98-99 [2023-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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