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应文
沈应文(1543年—1627年),字征甫,號雷門,浙江余姚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沈應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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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吏部尚書 | ||
籍貫 | 浙江餘姚縣 | |
族裔 | 漢族 | |
字號 | 字征甫,號雷門 | |
諡號 | 莊敏 | |
出生 |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餘姚縣 | |
逝世 | 天啟七年(1627年) 浙江餘姚縣 | |
配偶 | 娶俞氏 | |
親屬 | (子)沈景初 (孫)沈振嗣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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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科浙江鄉試第七十五名举人,隆庆二年(1568年),考中三甲进士,授池州府推官。有徽商被杀,无主名,应文行部青阳,鸦数百绕舆飞噪,应文曰:此间有逆旅乎!牵其人诘之,果得杀商者。历升吏部郎中,十一年二月出任江西按察司副使,十三年十一月升本省参政,改广西参政,十六年六月升本省按察使,十七年四月升广东右布政使,改江西左布政使。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四月,出任顺天府府尹[1]。二十三年四月升南京大理寺卿,二十六年四月乞休归乡,十二月起升南京工部右侍郎。后丁艰归,三十二年十一月起任刑部右侍郎,三十三年(1605年)八月,署工部印。御史曹学程谏日本封事,系狱十年,应文疏请得改戍。咸宁知县满朝荐忤税阉梁永被逮,应文疏救之。三十六年八月任刑部尚书,屡引疾乞归,遂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正月致仕。四十四年二月起复任南京吏部尚书,掌京察,天啓元年具疏乞休,许之,仍以覃庆给与恩典。天啓五年年八十三,遣官存问,又二年,天啓七年(1627年)因病卒于家中,赠太子太保,諡莊敏。
著作
- 《新修余姚县志》二十四卷[4]
- 《萬曆順天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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