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炤
沈炤(?—?),字文明,直隸蘇州府嘉定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廣東僉事。
沈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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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廣東按察司僉事 | ||
籍貫 | 直隸蘇州府嘉定縣民籍 | |
字號 | 字文明 | |
出生 | 生年不詳 | |
逝世 | 卒年不詳 | |
親屬 | 從弟沈灼、從子陽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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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應天鄉試舉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進士[1][2]。授行人司行人。正德初年,擢刑科給事中。劉瑾秉政,誣陷潼關守將姚諫重罪,沈炤奉詔前往,會同御史杜宏、知府郭任查核。二人畏懼劉瑾權勢,不敢定奪,沈炤拍案而起道:「吾終不能殺人以媚人!」劉瑾聞訊大怒,下沈炤詔獄,并行杖刑,沈炤九死一生。謫福建照磨。未及成行,因父喪丁憂去官。隨即又被逮至京師,謫戍寧夏。劉瑾伏誅,沈炤官桐廬主簿,累遷廣東按察司僉事,仍因剛直免歸。卒年六十八[3]。
参考文献
- (明)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寶山縣志》
-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五年進士登科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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