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法令英語:)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為act of Congress);香港立法會通過的類似法令的成文法規則被稱作「條例」(ordinance)。

定義

臺灣

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

中國大陸

在《八二憲法》以前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對法律所作的補充規定[2][3]

香港

香港沿襲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中文「法令」對應英格蘭國會大不列顛國會聯合王國國會通過的成文法「act」[4]香港立法會(及英屬時期立法局)通過的成文法只被稱作「條例」(ordinance),不稱作「法令」(act)。

澳門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立法職能,未保留予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項,可由澳門總督制定「法令」(Decreto-Lei)規範之[5]

英國

詳情見英國國會法令

比利時

比利時,法令(荷蘭語法語:)是社群或大區議會(例如弗拉芒議會)的法律。

参考文献

  1. (PDF).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糧倉. 2014-05-16 [2017-06-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5-02).
  2. . 人民日报. 1954-09-27 [2008-03-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1) 中国政府网.
  3. 陈鹏. (PDF). 现代法学. 2016-01, 38 (1): 63–73.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06 北大法宝 (中文).
  4. . [2017-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5. 何志遠. (PDF). 法域縱橫 (法務局). 2001-12, (10): 61–77 [2017-06-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4-0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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