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校董會
法團校董會是指香港所有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的第IIIB部而成立的校董會。根據上述條例成立的校董會,是法人代表,並且會得到香港教育局根據本章第40BN條而發出的法團證明書。
教統局希望透過強制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使學校校董會變成學校的不同持分者所掌管。法團校董會的出現,使辦學團體原來的資助及管理的角色分開:辦學團體變成只負責提供資助,而學校的管理則由學校的不同持分者組成的法團校董會負責。一方面避免學校行政被少數人士操控,減少利益輸送的機會[1]另外亦有助提高學校行政的透明度[1]。
不過,教會學校普遍擔心容許教會以外人士參與校政,會使學校的教會背景聊備一格,失去與其他非教會學校的優勢。
緣起
支持理據
家長能扮演監察者與家校溝通的橋樑角色,能升辦學效能與透明度[2]
外部連結
- 相關法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教育局:法團校董會相關資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由教統局發出的法團校董會證明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本圖是上水鳳溪廖萬石堂中學的法團校董會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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