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院 (泰國)
泰國參议院(泰語:,皇家轉寫:)是泰国国会的上議院,與泰國眾議院共同組成泰國政府的最高立法機關,其職能在於和眾議院共同選舉出泰國總理。
參議院 วุฒิสภา Wutthisaph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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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
种类 | 泰國國會上议院 |
领导 | |
議長 | 蓬佩·威奇春猜 自2019年5月28日 |
第一副議長 | 辛舍·辛帕萊將軍 自2019年5月28日 |
第二副議長 | 素帕猜·宋乍崙 自2019年5月28日 |
结构 | |
议员 | 250 |
政党 | 泰國皇家軍隊任命 (194) 專業與社會團體 (50) 當然成員(軍事力量領導人) (6) |
选举 | |
初次选举 | 2000年泰國參議院選舉 |
上届选举 | 2014年泰國參議院選舉 |
下届选举 | 《2017年泰國憲法》廢除參議院民選制度 |
会议地点 | |
泰國國會大廈 | |
网址 | |
www.senate.go.th |
1947年,第一届泰国上議院成立,當時共有100名上議院議員,均由泰國王室任命。根据「2017年泰國憲法」,目前上議院由250名議員组成[1],所有上議院议员均由泰国皇家军队任命。 [2]上議院議員任期五年,而且上議院無法被隨時解散。[3]
歷史
1932年的暹羅立憲革命結束暹羅的絕對君主體制,改為君主立憲制。當時,暹羅的立法機構採一院制,不設上議院。[4]在1946年,新版《泰國憲法》頒佈。時任泰國總理比里·帕儂榮指出成立兩院制的目的,乃是當時泰國普遍教育程度低下,人民未有足夠的教育程度適應新的憲法形勢。因此,除了設立由人民直選的眾議院以外,還需一個擁有高學歷人士出任參議員的參議院,以支持落實憲法與維護民眾利益。[5]
參議院在設計上乃是防止眾議院在未經深思熟慮下通過一些法案,因此有為政策把關的功效。根據《1946年憲法》,參議院全部議員由眾議員間接選舉選出,參議員的被選人資格高於眾議院議員,即年齡不少於40歲、具有至少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工作經歷不少於5年或曾擔任擔任部門負責人、或曾任眾議院議員,任期為6年。[5]
然則,《1946年憲法》旋即在軍事政變後被廢除,隨後頒佈的各版本憲法中,兩院制並非常設的體制。而擁有兩院制的憲法體制中,參議員亦全數由軍方任命,多為軍方及公務人員擔任。《1997年憲法》恢復完全由選舉產生的參議院,當時的選舉制度為選出200名參議員,以全府為選區,每府選出若干名參議員,每人只能投一票,以最高票的若干名參議員當選。[6]當時的憲法對參選人資格有嚴格規定,包括如同《1946年憲法》般限制參選人最低年齡為40歲,以及最低學歷資格為學士學位擁有者,此外亦不能擁有任何政黨的黨籍,以確保參議院超然於政黨利益影響。[6]《1997年憲法》設立的監察機關中,包括選舉委員會、國民監督官、憲法法庭、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反貪污委員會等機構的負責人選由參議員審查。此舉能確保整個監督政府的架構,能由公平及公正的人士充任。[6]
然則,《1997年憲法》在2006年政變後被廢除。《2007年憲法》中,參議院被更改為一半民選,一半由法官與公務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委任議員的體制。[7]在《2007年憲法》體制中,參議院曾進行兩次選舉,包括2008年及2014年的選舉。當中,2014年3月的參議院選舉乃是在當時持續的政治不穩下舉行。當時,同年2月舉行的眾議院選舉,被憲法法庭宣布選舉違憲而無效。最終,參議院在同年5月的軍事政變後被廢除,成為當時最後一個解散的民選機關。[8]
參議院在《2017年憲法》中獲重設,但其組成改由250名參議員全數由當時仍運作的軍政府行政機關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委任(包含6個當然參議員),當中194名參議員由委員會直接委任,50名參議員由10個專業和社會群體中遴選。[4]
組成
泰國參議院由250人組成,泰国皇家军队直接委任194名參議員。
其後,50名參議員代表十個專業和社會群體。該等行業的人士可透過界別內部選舉或向選舉委員會自薦適合的界別參選,然後由界別內的參選人互選,最高票的200人獲進入下輪遴選之中,最終由泰国皇家军队委任50名參議員。十個專業和社會群體的名單如下:[9]
- 公共行政和安全界:前公務員、官員
- 法律界:前法官、律師及其餘法律界人士
- 教育與公共衛生界:前教師、講師、學者、醫生、護士及藥劑師
- 農業:農民、畜牧業者及漁民
- 非政府僱員:藍領及白領僱員、自由職業者
- 環境、房地產、公共事業、科學、媒體及能源界
- 中型及小型企業界
- 女性、老人、殘疾人士及少數民族
- 藝術與文化界
- 其餘界別
最後,6名當然成員參議員為各軍事力量的領導人,包括泰國皇家軍隊總參謀長、國防部常務秘書、國家警察局長,以及陸軍、海軍、空軍的總司令。[9]
職權
泰國參議院擁有較眾議院多的政治權力,包括下列兩院共享的權力:
- 立法
- 審查
- 通過年度撥款法案
- 審查憲法修正案
- 擁有泰國總理任命權,參加兩院聯席會議任命泰國總理(總理人選須在兩院合計750名議員中,取得簡單多數才獲任命)
以及參議院獨享的權力:
- 設立並任命委員會審查和調查事務
- 通過批准任命決議,就特定機關人員的任命上呈國王批准
- 泰國憲法法院法官
- 泰國選舉委員會委員
- 監察專員
- 國家反腐敗委員會、國家審計委員會(包括審計長)及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 建議泰國司法機構部分成員的選任,或擁有實際選任權
- 自行選舉其官員
- 開除參議員資格
- 確定參議院規則和程序
参考文献
- (PDF). Constitute Project. 4 February 2020 [18 April 2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11-14).
- Sapsomboon, Somroutai. . The Nation. 7 October 2018 [18 April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6).
- . US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18 April 2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0).
- (PDF). 泰國參議院: 16-22. 2018 [2023-08-2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0-01).
- . 泰國參議院. [2023-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6).
- 張靜尹. (PDF): 87-88. 2008.
- Nopporn Wong-Anan. . 路透社. 2007-07-29 [2023-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 Kate Hodal. . 衛報. 2014-05-25 [2023-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30).
- Kendall, Dave. . Bangkok Post. 2019-01-28 [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