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瀾
生平
洪文澜早年毕业于富阳县立高等小学校。后毕业于浙江法政学校。民国3年(1914年),洪文澜参加高等法官考试,以第三名获得录取,被任命为江西九江地方审判厅推事。任内办案廉洁奉公。数年之后,洪文澜任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擢升入大理院任职。[1]
民国18年(1929年),洪文澜任最高法院推事,参与“判例”的整编。民国24年(1935年),以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奉派赴日本考察司法。回国后,复任最高法院推事,兼国立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教授,主讲《民事诉讼法》、《民法债编》等课。[1]
抗日战争爆发后,洪文澜随国民政府迁至重庆,任最高法院民庭庭长,兼司法院首席参事。抗日战争胜利后,被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兼上海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东吴大学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洪文澜拒绝随中华民国政府南迁广州,寓居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在高等院校任教,并且兼任上海法学会常务理事、《华东法学杂志》副主编、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上海虹口区委主任委员、虹口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职务。[1]
1971年,洪文澜在上海病逝。[1]
参考文献
- 浙江省志丛书:人物志,中国书籍出版社,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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