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鍾
洪鐘(1443年—1523年),字宣之,自号两峰居士,浙江錢塘縣人。明朝政治人物,累官刑部尚書、工部尚書、左都御史。
洪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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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太子太保刑部尚书兼左都御史 | ||
籍貫 | 浙江杭州府钱塘县 | |
字號 | 字宣之,号两峰居士 | |
諡號 | 襄惠 | |
出生 | 正統八年(1443年) 浙江錢塘縣 | |
逝世 | 嘉靖二年(1523年)(81歲) 浙江錢塘縣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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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
刑部主事、刑部員外郎、刑部郎中、江西按察使副使、四川按察使、江西布政使、福建布政使、右副都御史、巡撫順天、雲南巡撫、右都御史、掌南京都察院事、南京刑部尚书、刑部尚書兼左都御史 |
生平
成化十一年(1475年)乙未科會試第一百二十五名,殿試登進士第二甲第三名。弘治十一年(1498年),升任右副都御史。官至刑部尚書,洪總督川、陝、湖廣、河南四省軍務,與四川巡撫林俊,鎮壓農民軍[1]。正德元年(1506年),洪鍾召督漕运兼巡抚江北。七年(1512年),告老还乡。嘉靖二年(1523年)洪鍾在家中逝世,嘉靖帝三次派使者谕祭,赐葬于钱塘西溪之东穆坞[2]。墓碑王守仁撰写,吏部尚书董圮篆额。王守仁还撰有《祭洪襄惠公文》。
注釋
- 《明史》(卷187):“洪鍾,字宣之,錢塘人。成化十一年進士。為刑部主事,遷郎中,奉命安輯江西、福建流民。還言福建武平、上杭、清流、永定,江西安遠、龍南,廣東程鄉皆流移錯雜,習鬥爭,易亂,宜及平時令有司立鄉社學,教之《詩》《書》禮讓。弘治初,再遷四川按察使。馬湖土知府安鰲恣淫虐,土人怨之刺骨,有司利其金置不問,遷延二十年。僉事曲銳請巡按御史張鸞按治,鍾贊決,捕鰲送京師,置極刑。安氏自唐以來世有馬湖,至是改流官,一方始靖。歷江西、福建左、右布政使。十一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撫順天。整飭薊州邊備,建議增築塞垣。自山海關西北至密雲古北口、黃花鎮直抵居庸,延亙千餘里,繕復城堡二百七十所,悉城緣邊諸縣,因奏減防秋兵六千人,歲省挽輸犒賚費數萬計。所部潮河川去京師二百里,居兩山間,廣百餘丈,水漲成巨浸,水退則坦然平陸,寇得長驅直入。鍾言:「關以東三里許,其山外高內庳,約餘二丈,可鑿為兩渠,分殺水勢,而於口外斜築石堰以束水。置關堰內,守以百人,使寇不得馳突,可免京師北顧憂,且得屯種河堧地。」兵部尚書馬文升等請從之。比興工,鑿山,山石崩,壓死者數百人。御史弋福、給事中馬予聰等劾鍾。巡撫張烜等請罷役,不聽。未幾,工成,侍郎張達偕司禮中官往視。還言石洞僅泄小水,地近邊垣多沙石,不利耕種。給事中屈伸等劾鍾欺妄三罪,諸言官及兵部皆請逮鍾。帝以鍾為國繕邊,不當罪,停俸三月。正德元年,由巡撫貴州召督漕運兼巡撫江北。明年就進右都御史。蘇、松、浙江運舟由下港口及孟瀆河溯大江以達瓜洲,遠涉二百八十餘里,往往遭風濤。鍾言:「孟瀆對江有夾河,可抵白塔河口。舊置四閘,徑四十里。至宜陵鎮再折而北,即抵揚州運河。開浚為便。」從之。改掌南京都察院,就遷刑部尚書。四年冬,加太子少保兼左都御史,掌院事。”
- 《西溪梵隐志》载:“东穆坞有明太保洪鍾墓道,松楸列植五里,嘉靖二年九月谕祭,赐钱塘穆坞之阡,王文成公守仁撰志铭。”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十一年进士登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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