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将 (美国)

本文关于所有美國軍隊上将军衔,美国陆军空军陆战队上将使用General一词,而海军海岸警卫队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使用Admiral一词,海洋大气局军官团并未获得授权使用上将职位。[1]

美国,所有部队的上将军衔等级都为O-10,而北约等级则为OF-9,稍有不同。上将高于中将O-9,低于五星上将,由于五星上将只在战时授予,所以在和平时期,上将为美军最高军衔。

上将军衔标志为4颗星,所以也称为四星上将,而海军、海岸警卫队、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上将的袖标为1粗3细金环,所不同的是金环上面的徽章,海军为金星或医疗、牧师等专门部队的橡叶、十字或新月,海岸警卫队为金盾,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为公共卫生服务的船锚和手杖徽章。

所有上将军官中,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为最高阶,其次是副主席,而陆军参谋长是陆军中最高阶军官,同理,空军参谋长、海军作战部长、海军陆战队司令分别是各自军种中最高阶军官。其他军官依照各自军衔排定军阶顺序,军衔相同者按授衔日期排定,如果时间也相同,则依据国防部长的指示。其他现役上将职位请参见美国现役上将列表


职位限制

美国法律对将官职位有着严格的限制,当前,将官总数的上限为:陆军231、海军162、空军198、陆战队61,下限为:陆军85、海军61、空军76、陆战队21[2]。除此之外,对上将也由特别要求,上限分别定位:陆军7位、空军9位、海军6位、陆战队2位[3]

这个限制针对军种内部,有若干职位不受限制,分别是:国民警卫局局长、各联合作战司令部司令、驻韩美军司令、当美国欧洲司令部司令担任欧洲盟军最高司令部时的副司令、中央情报局正副局长和军事事务副局长、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人员[4][5]。但并未明言国家安全局局长和驻阿美军司令是否受限。即使这两个职位受限,由于国家安全局局长身兼美国赛博司令部司令,是联合职位,而驻阿美军司令可适用战时总统自由裁量权,所以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除了职位数量限制外,法律还对各级别将军的比例也有限制:陆军中,中将、上将不能超过46位,少将不能超过90位;空军中,中将、上将不能超过44位,少将不能超过73位;海军中,中将、上将不能超过33位,少将不能超过50位;陆战队中,中将、上将不能超过15位,少将不能超过23位[3]。而更早期的法律则直接限制了各级别的比例[6]

任职

在美军体系中,上将军衔是与职位绑定的,被任命为相应职位是晋升上将军衔的唯一途径[7],所以上将军衔是一种临时军衔,军官的永久军衔通常只被晋升至少将,如果被任命为中将或上将职位,则会晋升相应军衔,如果不再担任相应职位,则将回到个人的永久军衔。晋升上将军衔,必须具有至少准将军衔,且经总统提名,通常总统会考虑国防部长军种部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意见。提名之后,必须经参议院表决多数通过,才能晋升并上任。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卫生助理部长如果由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中任命,或被任命者选择被任命为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的军官,都会获上将军衔。[8]

不论是在委员会还是议席上,参议院都极少表决反对某个提名,但这并不代表,每个提名都能通过,通常有两种方式使某个提名流产,第一种是在政治过程之前或过程中,为了避免引起争议,总统会放弃或收回提名。

  • 例如,在参议院遭到反对,1997年,放弃提名时任参谋长联席会议副主席空军上将约瑟夫·罗尔斯顿担任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9];2004年,放弃提名刚离开伊拉克战场时任第5军司令的陆军中将里卡多·桑切斯晋升上将并担任美国南方司令部司令[10] ;2007年,放弃提名彼得·佩斯续任第二任期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11];1994年,收回提名时任副海军作战部长的海军上将斯坦利·亚瑟担任美国太平洋司令部总司令[12];2004年,收回提名时任空军器材司令部司令的空军上将格雷戈里·马丁担任美国太平洋司令部司令[13]

如果总统不收回提名,参议院也不会真的对提名投反对票,通常的方式是拖延,即并不将该项提名诉诸立法程序,让它自然过期,这就是第二种方式。

  • 例如,在参议院被拒绝列入投票议程的提名:1986年,提名时任战略主动防御部门主任的空军上将詹姆斯·亚伯拉罕森晋升上将[14];提名时任驻太平洋陆军司令的查尔斯·班戈纳尔晋升上将;2010年,追认在越战中以上将军衔任第7航空队司令并以少将军衔退役的约翰·拉维勒以上将军衔[15];2003年,提名海军少将克里斯蒂娜·比托担任公共卫生局助理部长[16]。如果克里斯蒂娜·比托的提名得以通过,本将是美国首位女上将,但该记录最终归于陆军器材司令部司令安·邓伍迪

任期

上将职位的标准任期是3年,绑定了2年外加1年扩展期,但部分之外例外:

  • 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副主席一任2年,但总统可以连续提名并在参议院通过便可连续任职多年,6年甚至8年都可能,但实际上,大部分主席、副主席都续任1次,工作4年。
  • 各军种参谋长,包括海军作战部长海军陆战队司令,任期都是一任4年
  • 各军种副参谋长,包括海军作战副部长,任期也都是一任4年,但一些任职1到2年后即改任他职。海军陆战队助理司令任期为2年。
  • 国民警卫局局长海岸警卫队司令卫生助理部长任期通常为4年。
  • 海军核动力项目主任任期8年。

总统国防部长军种部长国会在法定限制内也可批准例外,但通常比较少见。任期限制在战时或国家紧急状态下可被推迟。

退役

当前美军关于上将军官退役的规定共有3条法定限制:

  • 军衔满5年(再次任命的按新的上任时间计算)
  • 服役满40年
  • 年龄满64岁,国防部长可批准延迟2年,总统可再批准延迟2年,合計最多4年

由于美军上将是以职位为中心的,所以实际操作中,往往会综合考虑职位的任期。

  • 例如:前任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克尔·马伦,生于1946年10月4日,1968年开始服役,2003年8月23日晋升上将,如果没有新的任命,他应在2008年服役满40年完成4年海军作战部长任期后退役,但2007年10月1日,他被再次任命为上将担任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完成2个任期共4年后,在2011年10月1日退役,此时,他离65岁生日只有3天,服役已满43年,担任上将共8年有余,最后任命上将时间4年。
  • 又例如:现任海军陆战队司令詹姆斯·阿莫斯生于1946年11月12日,1970年服役,2008年7月3日晋升上将,如果没有新的任命,他应于完成2年海军陆战队助理司令任期后2010年服役满40年后退役,但是,2010年10月22日,他被再次任命为上将并担任海军陆战队司令,如果他完成4年任期,将于2014年10月22日退役,届时,他已接近68岁,服役44年,任上将共6年,最后任命上将时间4年。

高级军官也常在到达法定退役条件前退役,以免妨碍其他军官的正常晋升。因为上将职位是非常有限的,需要对应一一交接,除非前任离开,后来者无法晋升。一个军官卸任某一职位,可暂时空置,但如果60日内得不到新的任命,就必须退役。历史上,上将军官卸任职位后会被允许回到他们的永久军衔少将,担任低级职位以等待法定退休条件到达,但现在这样的军官会立即退休,避免阻碍正常晋升。

  • 例如:2007年,帕特里克·沃尔什晋升上将担任海军作战副部长,前任海军作战副部长罗伯特·威拉德被任命为太平洋舰队司令,前任太平洋舰队司令加里·拉夫黑德被任命为舰队司令部司令,前任舰队司令部司令约翰·纳斯曼没有得到新的任命退出现役,当时,只有59岁,服役37年,任上将只有3年。

由于上将军衔是临时的,要以上将军衔退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是至少完成3年合格服役,由其军种部长确认。总统和国会也会接受以下三者之一提交的合格确认:国防部长、国防部人事战备的副部长或其帮办。如果该军官未因失职接受调查,国防部长可以将服役年限减少为两年。总统还可以进一步减少或彻底放弃次服役时间要求。如果任何上将军官未达到上述要求,将恢复到下一级本人曾被授予的并至少有6个月合格服役的最高军衔,通常是中将。因为中将也是临时军衔,如果总统和国防部长未予认可,他将以本人被最后授予并合格服役至少6个月的永久军衔退役,通常是少将。上将军官不能以上将军衔退役比较罕见。

  • 例如:美国南方司令部司令小弗雷德里克·韦尔纳陆军上将、第13任空军参谋长迈克尔·杜根上将、驻阿富汗国际维和部队司令兼驻阿美军司令斯坦利·麦克里斯特尔陆军上将,虽未达到法定最低服役期限,但得到总统认可并不经参议院确认,以上将军衔退役;珍珠港事件太平洋舰队司令哈斯本德·金梅尔海军上将、美国太平洋司令部第16任司令理查德·麦克海军上将没有得到认可以上将或中将退役,最终以少将军衔退役;前任陆军训练与条令司令部司令凯文·伯恩斯在职超过2年,但被追究不当行为,以中将军衔退役;1972年,时任第7航空队司令约翰·拉韦勒被追究不当行为,被认可以中将军衔退役,但在美国参议院军事委员会投票中以14比2遭到拒绝,以少将军衔退役,2010年,根据新解密证据,他被提名追认上将,但参议院没有安排投票使提名自然过期;虽然达到法定服役期限,第24任海军作战部长弗兰克·凯尔索二世上将、大西洋舰队第31任司令亨利·毛茨二世上将以上将军衔退役,但都经过了参议院投票,结果分别是54比43和92比6。

参考文献

  1. S.2388 - 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ed Officer Corps Amendments Act of 2012(2012年海洋大气局军官团修正案)
  2. US Code Title 10 §526
  3. US Code Title 10 §525
  4. US Code Title 10 §604
  5. US Code Title 10 §528
  6. 2006 US Code Title 10 §525
  7. US Code Title 10 §601
  8. US Code Title 42 §207
  9. Henneberger, Melinda; Becker, Elizabeth, , The New York Times, August 4, 1999
  10. Hendren, John, , Los Angeles Times, October 15, 2004: A-1 [201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3)
  11. Shanker, Thom, ,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9, 2007 [201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1)
  12. , Associated Press, July 2, 1994
  13. Kakesako, Gregg K., , Honolulu Star-Bulletin, October 7, 2004 [201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09)
  14. Gordon, Michael R., , The New York Times, September 28, 1988
  15. Zucchino, David, , Los Angeles Times, December 23, 2010 [201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8)
  16. Connolly, Ceci, , The Washington Post, June 10, 2004: A17 [201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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