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簡稱警方國安處,英語:),是香港警務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簡稱港區國安法)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於2020年7月1日正式成立。[1][2]國家安全處由一位警務處副處長擔任負責人,是行動及管理以外的第三位副處長,架構與港英時期的政治部類近。[3]國家安全處處長由一名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擔任,下設兩名負責國家安全的警務處助理處長。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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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20年7月1日 |
国家/地区 | 香港 |
性质 | 政治警察 |
部门 | 香港警務處 |
管理机构 |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上级机构 | 警務處 |
组织法规 | |
领导 | |
现任主管 | 簡啟恩 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 |
處長 | 江學禮 高級助理處長 |
助理處長 | 趙詠蘭、王忠巡 |
總警司 | 張惠華、李桂華 |
其他信息 | |
著名人物 | 劉賜蕙(首任主管) 蔡展鵬(首任處長) |
参与行动 |
警方國安處可以從香港以外的任何地區聘用受訓執法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4][5]。警方國安處需配合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執法[6]。
7月3日,警務處高级助理處長兼監管處處長劉賜蕙晉升為副處長(國家安全);特區政府也同時委任她兼任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7]。2023年4月底,劉賜蕙屆齡退休,高級助理處長簡啟恩5月2日接任副處長(國家安全),助理處長江學禮接任國安處處長。
國家安全處現由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領導,向警務處處長負責,現任負責人為簡啟恩。設有國安處處長一職,現由江學禮擔任,職級為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國家安全)為趙詠蘭和王忠巡,總警司(國家安全)為張惠華、李桂華[8]。
职责
- 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 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 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 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 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执法权限
根据《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条,國家安全處拥有下列权力[9]:
- 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 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 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 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 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 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 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警方國安處的警員除在《港區國安法》通过前所准予的案件调查措施外,还授予了国安处新的权力。《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规定,國家安全處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不再需经法院批准[10]。警方國安處只須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不再需依此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取得法院授权[10]。
202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後,國安處負責為立法會、行政長官及選舉委員會選舉候選人進行政治審察,再提交名單至國安委,然後再交由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11]。
成員
历任首长级人员
相關事件
國安處高層被美國制裁
2020年11月9日,美國財政部宣佈,轄下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已採取行動制裁4名人士[15],與港區國安法有關,被制裁者包括時任國安處負責人劉賜蕙、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16]。
2021年1月15日,美國財政部進一步宣佈制裁包括時任國安處處長蔡展鵬,時任助理處長簡啟恩及江學禮在內的6名中港官員[17]。被執行制裁的人士除了其美國資產會被凍結外,在海外及香港銀行服務亦可能會被取消[18]。2021年3月2日,蔡展鵬向恒生銀行還清其獨資持有的火炭御龍山單位按揭貸款,當時單位市值約1300萬港元。[19]
處長蔡展鵬光顧「邪骨」被逮風波
2021年5月12日,香港多個傳媒報道,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在一個月多前光顧俗稱「骨場」的無牌按摩院期間,遇上掃黃行動[20],蔡展鵬被同僚發現是無牌按摩院的其中一名顧客。數日後,總警司黃維表示,警方在3月下旬的巡查行動中,於灣仔區一間無牌按摩店發現蔡展鵬,並懷疑有人經營色情場所並有賣淫服務,拘捕了6名持本港身份證的女子,但不包括蔡展鵬。而事後有部份香港市民戲稱國安處為「邪骨處」及其處長為「骨精鵬」。[21]
懸紅一百萬全球通緝海外港人
2023年7月3日,《港區國安法》實施三周年,警方國安處舉行記者會,總警司李桂華指,有反中亂港分子竄逃海外後繼續危害國安,並引用《港區國安法》37條及38條,強調法例有域外效力,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樣受國安法管轄,早前已向法庭申請拘捕令通緝八名海外港人,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及羅冠聰,每人懸紅一百萬元。警方在記者會上展示出八人的黑白大頭照,逐一說明干犯罪行,批評他們竄逃海外繼續危害國安。李桂華形容八人干犯「很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鼓吹制裁以希望破壞香港及恐嚇官員,部份人更指明要制裁法官及檢控官。他又批評,部份人為外國「出謀獻策」,「怎樣去打擊我們香港整個金融制度,甚至金融中心地位」。國安處高級警司洪毅稱,已掌握八人的犯罪證據,指他們罪行「昭然若揭」,必定會全力追究。他續指,除通緝他們外,國安處亦會防止有人利用金融帳戶協助他們干犯危害國安的罪行。他又引用《國安法》43條,指國安處可凍結、限制、沒收或充公八人的資產,表明會果斷截斷他們的資金鏈,並會調查提供資助的人士及資金來源。[22]
2023年12月14日,警方國安處再度對五名身處海外的港人進行通緝,包括YouTube政論頻道「升旗易得道」創辦人蔡明達及霍嘉誌,鄭文傑、許穎婷及邵嵐,其中鄭文傑是第二度被香港警方通緝。上述五人同樣被懸紅100港幣,名下資產凍結。[23]
被通緝者 | 身分 | 所涉控罪 | 指控案情 | 離港日期 | 身處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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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峰 |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 |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2年11月及12月,會見外國官員以慫恿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進行「制裁」。亦於2023年5月,出席一個外國官方機構舉行的聽證會時,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人員和檢控人員進行「制裁」。 | 2022年 4月30日 | 澳洲 |
袁弓夷 | 香港议会選舉籌備委員會委員 | 「顛覆國家政權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0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及司法人員進行「制裁」,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亦於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籌組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政權機關而發動「公投」,以圖實施「自決」及顛覆國家政權。 | 2020年 6月9日 | 美國 |
郭鳳儀 | 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 |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份於外國出席會議及活動,並會見外國政客及政府官員,以請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2020年 1月25日 | |
郭榮鏗 | 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 |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1年9月,在一份境外組織發表的報告撰文,支持報告中請求各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一系列「政策建議」。亦於2022年12月,出席一個境外組織會議時,亦呼籲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金融制裁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2020年 11月27日 | |
許智峯 | 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 「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自2021年3月起,聯同他人發起「2021香港約章」,並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台獨」、「港獨」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亦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在社交媒體發布帖文,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2020年 11月30日 | 澳洲 |
蒙兆達 | 前職工盟總幹事 「香港勞權監察」總幹事 | 「煽動分裂國家罪」 | 於2022年6月出席一個境外組織會議,抹黑中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 2021年 9月16日 | 英國 |
劉祖廸 | 外號「攬炒巴」 海外網媒《棱角》執行總監 |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透過各類平台及建立「攬炒團隊」,持續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2020年 1月5日 | |
羅冠聰 | 前立法會議員 前香港眾志主席 | 「煽動分裂國家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多次透過參與聽證會、會見外國政客、接受媒體訪問、發表公開信、參與聯署、在社交媒體上發布帖文或影片等不同形式,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2020年 6月27日 | |
鄭文傑 | 英國港僑協會創辦人 前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蘇格蘭國際發展局貿易及投資主任 | 「煽動分裂國家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聯同他人成立政治組織「避風驛」、「英國港僑協會」及「香港影子議會」,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 於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間,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央和特區官員、司法和執法人員進行「制裁」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2019年 11月11日 | |
許穎婷 | 我們是香港人總監 前學民思潮成員 |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間,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以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2020年 7月15日 | 美國 |
邵嵐 | 前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 |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於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間,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和特區官員及檢控人員。 | 2020年 9月17日 | |
蔡明達 | YouTube政論頻道「升旗易得道」創辦人 | 「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聯同蔡明達在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間,於社交媒體平台共同操作一個名為「升旗易得道」的頻道,並發布多段涉嫌煽動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影片。 呼籲觀眾加入外國軍隊,參與軍事訓練,甚至組織軍隊,以圖實現「香港獨立」,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 2020年 7月13日 | 英國 |
霍嘉誌 | 「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聯同霍嘉誌在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間,於社交媒體平台共同操作一個名為「升旗易得道」的頻道,並發布多段涉嫌煽動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影片。 主張觀眾於外國接受軍事訓練,呼籲聯同其他中國民眾,以「武力」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又大力鼓吹「港獨」,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 2020年 7月13日 |
各界反應
香港
政府在記者會完結後不足半小時發新聞稿[27],稱支持警務處通緝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八名「竄逃人」,強調會全力打擊,追究到底。
保安局亦發新聞稿[28],同樣表示全力支持國安處,稱「做法有理有據,不容置疑」。局方更稱會抽出及追究八人在港的犯罪黨羽,呼籲市民切勿受逃犯及其黨羽的唆擺。局長鄧炳強則點名批評羅冠聰是「現代漢奸」、「縮頭烏龜、食人血饅頭」,在外國享受榮華富貴,呼籲他自首,執法部門亦將窮一生精力緝捕他。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完全支持及贊成警方今次通緝行動,強調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特區政府執法必嚴,任何公眾人士幫助警方追緝通緝人,警方都會保密處理。而包括被通緝人的親戚和朋友,就通緝人或相關案件提出消息,可按實際結果全數獲得或按比例分配賞金。會用一切合法手段,竭盡所能,終身追捕及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重申警方過去亦有懸紅通緝在逃人士,強調被通緝人士只能靠自首,終結被通緝的生涯,可獲得法庭考慮減刑,否則他會終身被通緝,日日擔心被拘捕,在惶恐中度日。他強調,特區政府會竭盡所能,全力以赴追緝危害國安的罪犯,以及爭取不同市民協助政府追捕,兼且一併調查這些人士背後的勢力等。[29]
海外被通緝人士
蒙兆達回應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又指「如果要以此明志,我亦只有如此」,認為自己若有罪,就是為香港人說出真相,其海外倡議工作絕不會停步。
任建峰指自己並非尋求庇護者,屬澳洲公民,正於當地行使言論自由。
羅冠聰指消息令人緊張,因再次「被中共盯上」,始終有無形壓力,會更慎重選擇出訪、外遊地點及更保障個人私隱,強調不會自首,呼籲警方公開相關證據。
郭鳳儀回應指,自己安全,沒有害怕,會繼續其委員會的工作,香港政府無權在海外拘捕,有關通緝令旨在令人懼怕,呼籲其他國際刑警成員國保護八名被通緝者。
袁弓夷感謝國安處令更多人關注其「公投」活動。
劉祖廸回應指倡議工作不會因懸紅而停下。[30]
郭榮鏗吁加拿大政府廢除與香港簽訂的引渡協議。[31]
擁有美國國籍的邵嵐指自己在美國的言行而被通緝反映香港及中共政府跨國鎮壓的無理及其滲透之廣。
獲美國政治庇護的許穎婷指早已預計這一天會降臨她身上。她表示港府也自認無法越洋拘捕,故認為被懸紅通緝並非大事,只是港府「做show」,她會堅持在海外的工作,兌現她在離港之初的承諾。
獲英國政治庇護,身在倫敦的鄭文傑早於2020年7月底已被港警通緝,他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這次再被通緝的分別,只是加了100萬港元懸紅,對此並不感到意外,並形容這是他的「畢生榮譽」。記者會上所說的,說我背叛國家之類的指控,其實是很政治性的,也是子虛烏有。
至於霍嘉誌及蔡明達未有評論。
美國
美国国务院譴責香港政府發出全球懸紅,批評國安法域外效力製造危險先例,危害世界各地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呼籲香港政府立即撤回懸紅,尊重其他國家主權,和停止國安法跨國執行[33]。
發言人馬修米勒回應香港警方國安處宣布通緝5名在海外的民主派人士時評論說:“我們強烈譴責香港當局的惡劣行徑,香港當局宣布修改《國家安全法》並宣布一份針對海外民主倡導者的新懸賞名單,這公然無視國際準則、民主和人權。 我們譴責任何企圖把北京強加的國家安全法施加在領土外的行為,並重申香港當局在美國境內沒有管轄權,民主和自由的倡導者將繼續享有憲法保障的自由和權利。 我們譴責任何企圖在領土外施行香港國家安全法的行為,並將繼續致力於捍衛我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並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其國際承諾和法律義務行事。”
國務卿安東尼·布林肯12月15日發表聲明,關於香港當局的跨國鎮壓。透過宣布國家安全法指控和一份不公正地針對包括一名美國公民以及其他位於美國的人士在內的海外民主倡導者的懸賞名單,香港當局表現出了對國際規範和香港人權的無視以及這座城市曾經擁有的尊重法治的自豪傳統的退化。強烈反對任何對那些把美國選作自己家的人進行恐嚇與壓制的做法,並將堅定不移地挺身捍衛那些僅僅是因為行使了自己的人權就成為打擊目標的人。美國拒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這些懸賞來威脅和騷擾自由與民主倡導者的任何企圖,我們敦促香港當局尊重在《基本法》中受到保護的權利與自由。我們鼓勵國際社會與我們一道譴責這項跨國鎮壓行為。 美國仍然致力於捍衛所有人的權利與自由,並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符合其國際承諾和法律義務的方式行事。
英國
英國外相祁湛明指,不會容忍中方試圖令人噤聲的行動,並會守護屬普世價值的言論自由,及聲援受針對人士,重申強烈反對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包括當中的域外法權,形容屬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要求中國政府撤銷國安法,令香港政府可停止針對支持民主與自由者。祁湛明亦指,香港政府發出全球拘捕令,進一步展示中國利用域外法權將專制延伸[36]。英國安全事務大臣董勤達則稱,香港發出的通緝令是試圖干預英國內部事務,並強調羅冠聰及其他民主派人士在英國受到庇護,會全力支持他們。
英國外相卡麥隆發聲明,批評香港警方再次針對行使言論自由的人士,又指做法是對民主和基本人權的威脅,強調不會容許任何外國勢力恐嚇、騷擾或傷害在英國的人士或社區,呼籲北京廢除「港區國安法」,並停止迫害。[37]
澳洲
澳洲外長黄英贤對香港政府發出全球通緝令深感失望,強調會支持在澳洲的人士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並持續對港區國安法廣泛應用表達關注,包括拘捕民主派人士和公民社會及向他們施壓。黃英賢重申,澳洲深切關注香港自由權利及自治受侵蝕,並會在人權等對澳洲人重要的議題上發聲[38]。
歐盟
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博雷利於社交網站發文,指歐盟譴責香港政府因應《港區國安法》向八名身在海外的民主派人士發出全球通緝令,指《國安法》的域外法權只會增添歐盟的憂慮。[39]
加拿大
加拿大外交部發言人表示,加拿大政府對香港警方全球通緝八名港人嚴重關切,國安法的域外實施進一步阻止和平的異見人士發聲,并損害香港基本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九名加拿大議員和前議員7月4日寫信給加拿大外交部,呼吁就香港警方的懸賞通緝令作出應對,采取措施保護加拿大的香港活動人士和港人社區。[40]
海外組織
- 亞洲區法律團體「亞太法律協會」(LAWASIA) - 該會於2023年7月31日發表聲明 ,指責特區政府毫無根據地通緝該8人,包括該兩名律師,又擔心有人「試圖對這些律師施加職業限制」云云。
- 但本身是「LAWASIA」現任會長的律師彭韻僖,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身為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中國夢智庫主席、執業大律師丁煌及律師陳子遷均批評「LAWASIA」的聲明完全是立場先行,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嚴重混淆視聽,將刑事疑犯及專業律師操守錯誤地聯繫在一起,意圖模糊事實,製造輿論,指鹿為馬,罔顧法紀,包庇通輯犯,還敢自稱法律專業團體,厚顏至此,令人髮指。希望市民不要被他們所蒙蔽。8位受通緝者的其中兩位律師身份做文章,意圖擾亂大眾視線,是別有用心。他不點名批評任建峰身為事務律師,多次發表政治言論,毫無根據地發表宣揚反中亂港的言論;「郭姓大律師」更到美國白宮煽動美國政府制裁中國,違反了他們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操守。[41]
- 人權觀察表示,香港當局對八名流亡中的民主運動人士和前議員發出毫無根據的通緝令並懸賞百萬港元,將中國政治恐嚇行動擴展到國境之外。該組織亞洲區副主任王松蓮說。「香港政府日益不擇手段打壓香港境內和海外的和平異議人士,發布跨境懸賞,是為了恐嚇所有在海外發聲、抵制中國政府日益打壓人權的社運人士與民選議員的荒謬舉動。」王松蓮說。「由香港政府對八位流亡港人發出懸賞通緝可見,離散社群政治抗爭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增長,外國政府不該只是公開表示拒絕配合國安法案件,還應該採取具體行動向中國和香港高官追究責任。」[4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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