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立法院
概要
立法院採用一院制,並根據《組織法》第5條“皇帝依據立法院之決議行使立法權”行事。權限相似於日本的帝國議會。
不過組織法第16條亦規定“立法院的組織依據其他法律所定而行”,於正式開設前先於立法院設置秘書廳,立法院院長並由趙欣伯擔任。
之後隨著定立《滿洲國憲法》風潮退燒,直到最後都未起過議會之機能,其作用實際上僅限於正式批准滿洲國國務院的決定。
首長
參考文獻
- 「趙欣伯氏 罷免 当分日本滞留」『東京朝日新聞』昭和9年(1934年)10月31日。なお劉ほか編(1995)、1147頁は「10月31日免職」、郭主編(1990)、1769頁は「10月11日辞職」と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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