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澳門)
審計署(葡萄牙語:;英語:)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在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中,審計署是一個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獨立機關。前身為審計法院。審計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及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1]而設立,由審計長領導,並對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審計澳門特區的總帳目,並對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以及大部份經費由公帑支付之實體等「審計對象」進行帳目及運作上的各項審計工作。
審計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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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審計長 | 何永安 |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 沙蓮達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 |
成立年份 | 1999年 |
所屬部門 |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
總部 | 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1及22樓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 |
架構
- 審計長、助理審計長
- 審計長辦公室
- 綜合支援廳
- 資訊處
- 培訓及傳播處
- 行政財政處
- 綜合支援廳
- 審計局
- 審計一廳
- 審計二廳
- 審計三廳
- 研究及方法處
- 審計長辦公室
職責
- 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撰寫審計報告。
-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帳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監督。
- 審計署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督 ,即對其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 除其經費全由公帑支付的實體外,下列實體亦為審計對象:
- 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者;
- 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者。
-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監督。
組織法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 第11/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2007年5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 第28/2010號行政命令(2010年5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審計署的人員編制。
- 第46/2023號行政命令(2023年6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審計署人員編制。
歷任首長
- 蔡美莉(1999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 何永安(200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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