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暴警告信號 (澳門)

雷暴警告信號葡萄牙語:英語:),中文簡稱雷暴警告。是當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觀測到澳門上空有雷暴現象,或預測即將會有雷暴區移入時發出。

現時雷暴警告圖示

氣象局發出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本警告信號將不會被採用。

歷史

2001年3月23日,氣象局正式設立雷暴警告信號[1];同月25日,首次發出信號。

2006年7月10日始,實施新的雷暴警告系統,只於澳門國際機場內使用,以符合機場內各部門人員的需求。[2]

在2014年起,氣象局為雷暴警告增設「有效時間」,但較多在有效時間之前取消。

2016年9月5日起,氣象局將雷暴警告之標誌更新為以兩個雷電符號作表示,為免市民與暴雨警告標誌混淆[3]

2018年起,氣象局在發出雷暴警告後,會加插「公眾應盡量避免戶外活動,並提防強烈陣風可能造成的破壞和對駕駛安全的影響。」字句,提醒市民防範強陣風。

紀錄之最

註:雷暴警告信號資料由2001年3月25日開始。[4]

  • 生效時間最長:2001年6月6日15:40至2001年6月7日23:00,生效1日7小時20分鐘(31小時20分鐘)。
  • 生效時間最短:共有5次,均為生效半小時
    • 2015年8月16日12:10至12:40;
    • 2017年7月5日16:35至17:05;
    • 2017年7月16日06:20至06:50;
    • 2019年7月30日07:45至08:15;
    • 2023年5月31日14:25至14:55;
    • 2023年6月25日16:15至16:45。
  • 生效時間第二短:2015年7月22日03:34至04:05,生效31分鐘
  • 生效時間第三短:2021年9月12日14:55至15:30,生效35分鐘
  • 最早全年首次發出:2016年1月28日08:18至09:50,生效1小時32分鐘
  • 最晚全年首次發出:2008年5月5日14:55至16:40,生效1小時45分鐘
  • 最早全年最後發出:2013年9月15日18:45至20:15,生效1小時半
  • 最晚全年最後發出:2002年12月19日23:20至2002年12月20日06:30,生效7小時10分鐘
  • 發出最多次數的日期:2016年7月6日,共發出5次
  • 發出最多次數的年份:2019年,共發出110次
  • 發出最少次數的年份:2003年,只發出29次

注意事項

在雷暴警告信號發出時,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並:
  • 逗留在安全的室內場所,避免進行戶外活動;
  • 提防強烈陣風可能造成的破壞及注意駕駛安全;
  • 切勿停留在空曠地區、高地、大樹或電線桿旁;
  • 遠離金屬、濕濡或任何容易引致觸電的物件;
  • 遠離可能被強烈陣風或龍捲風吹起的物件;
  • 避免海上活動,船隻應提防受到強烈陣風或水龍捲襲擊;
  • 留意最新的天氣消息;
  • 如出現冰雹或龍捲風時,應立即躲入堅固的建築物內,遠離玻璃門窗並蹲伏在地上用手或厚墊保護頭部;
  • 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可能受雷暴影響的場所和金屬設施(例如:桅杆、起重機、金屬梯子、棚架、廣告招牌等)之安全;
  • 因強烈陣風可能會造成工程機械不穩定,暫停需使用工程機械(尤其起重機)的所有活動;
  • 暫停戶外挖掘等工程。

澳門國際機場雷暴警告

澳門機場航空氣象中心遂應要求於2006年7月10日開始, 實施有預報功能的新機場雷暴警告,以保障機場操作區內作業人員有被雷電擊中的危險。澳門國際機場航空氣象中心發出兩個級別的雷暴警告:黃色和紅色,分別代表不同的天氣狀況和不同的應對要求。[2]

級別 意義和注意事項 生效準則 雷暴警告下對應措施
黃色雷暴警告 為一種提醒信號,表示雷暴接近澳門特別行政區域並可能對機場造成影響。
  • 黃色信號一旦發出,即時生效。
  • 黃色信號如有需要可改為紅色信號。
(1) 各部門需採用最有效的方法通知所有員工並做好發出紅色雷暴警告的準備。

(2) 暫停所有非重要戶外或遠點作業。

(3) 清潔承包商停止一切戶外和高空作業。

(4) 維修承包商停止所有戶外作業,只允許站內的維修活動。

(5) 暫停戶外燃油系統的作業。

(6) 飛機可在減壓的情況下繼續加油。

紅色雷暴警告 表示雷暴造成直接影響,並對機場形成直接危險。 (1) 信號的發出
  • 紅色信號可在黃色信號未有發出的情況下發出。
  • 紅色信號應在生效前三十分鐘發出。

(2) 有效期

  • 紅色信號在兩個小時內有效,根據雷暴出現的情況而定。
  • 應對有效期的起始及結束做明確說明。

(3) 更新

  • 紅色信號應根據雷暴的動態和發展在其有效期結束前十五分鐘進行如下更新:
    (i) 延期: 紅色信號可延長兩個小時。
    (ii) 替換: 如雷暴對機場暫時沒有影響,或仍有重新發出紅色信號的可能,可將紅色信號改為黃色信號。

(4) 更新

  • 在雷暴有效期開始之後,如雷暴的動態(或快/或慢)和發展 (增強/減弱)發生突然變化,應發出新的警告信號以作更正。
(1) 空中交通管制
  • 通知尚未執行退出的飛機,紅色雷暴警告已經生效,飛機有待延遲直至警告降級或取消。
  • 如飛機已經開始退出,可以繼續執行指令,但應通知飛機 開車許可被中止直至警告降級。
  • 通知到達飛機紅色雷暴警告已經生效,飛機可能需要在滑 行道或停機坪滑行通道上待命。

(2) 機場運作協調人中心

  • 暫停地面指揮引導服務。
  • 與ATC協調安排到達候機大樓的停機位,僅提供引導車導航 服務。
  • 通知清潔承包商停止任何戶外及高空作業。
  • 通知公關部將雷暴對航班的影響情況發佈及通知候機大樓的 乘客。

(3) 乘客處理 -

  • 暫停使用登機橋登機或下機。
  • 停止遠距離機位登機,將已在擺渡車上的乘客送回候機大樓。
  • 暫停乘客下機,將已步出搭乘擺渡車的乘客送到候機大樓。

(4) 裝貨和卸貨

  • 停止飛機所有裝卸貨運作。
  • 集裝箱拖車停止所有運行作業。
  • 員工應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 員工不應停留在飛機,裝卸車上或地面。

等等 …

備註︰黃色與紅色兩種信號皆可直接取消。

注意:(1) 所指機場範圍為機場參考點(跑道中段)起八公里。 (2) 發出八號風球時,將不再發出機場雷暴警告信號。

關於雷暴警告的法規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澳門日報. 2001年3月24日 (中文(繁體)).
  2. (PDF). 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2021-10-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10-16).
  3.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9-11).
  4. . [2020-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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